承租人下落不明,企业租赁期间所欠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9:04
事例:
1986年6月12日,某市永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市政工程公司签定了建立“永新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协议。协议规则:市政工程公司供给场所及地上现有建筑设施配备,供汽修厂运用,用开发公司的资金、设备、技能和处理人员安排处理汽修厂,两边各持50%股份,按股分红。场所现有员工22名,伴随场所到汽修厂作业。签定该协议时,市政工程公司向开发公司言明:由开发公司一方到工商局处理建立汽修厂的挂号注册手续。1986年9月下旬,开发公司到工商局处理了申报手续,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为技能服务公司。1986年10月8日,工商局为汽修厂签发了经营执照。后不久,开发公司与市政工程公司发作对立,开发公司于1986年末撤走。开发公司撤走后,市政工程公司让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工程公司车队(以下简称车队)接收了汽修厂的经营执照、印章和帐户,持续运营至1987年5月下旬。5月29日,车队以汽修厂的名义与某市交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签定租借协议,将汽修厂租给总公司。该协议规则:鉴于总公司尚无正式经营执照及银行帐户,赞同将汽修厂经营执照、银行帐户租给总公司。年租金合计15万元(租期为五年)。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在承租期间与解xx于1987年8、9月间以汽修厂名义向利群商铺购买了价值11万元的冰箱、洗衣机、布疋,其时以汽修厂名义已付款7万余元,尚差4万余元未付。总公司承租汽修厂一年时,因未交给车队租金等,车队又以汽修厂名义与总公司签定了免除租借合同的协议。市政工程公司于1988年4、5月间让车队将汽修厂经营执照、印章等交到了工商局。王xx下落不明。因利群商铺索款无果,向法院供给起诉讼。要求车队偿付尚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在承租汽修厂期间,以汽修厂名义曾出售部分冒牌冰箱。为此,一些用户曾找王xx退款,此间,市政工程公司让车队变卖了总公司王xx承租汽修厂剩余的东西,参与了向用户退款事宜。
1988年7月18日,工商局注销了汽修厂的经营执照。此刻,开发公司现已歇业,其上级主办单位技能服务公司亦吊销。
法院在处理由谁来承当本案胶葛中的债款,定见很不一起。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被告应是车队,由车队来承当债款。理由是:
开发公司撤走后,是车队接收了汽修厂的经营执照、印章和银行帐户,并运营了几个月后,又将汽修厂租给了总公司。本案争议的标的系总公司以汽修厂的名义开展业务所欠的货款。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下落不明,车队应作为被告并对债款担任承当。
第二种定见以为:市政工程公司和车队为一起被告,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理由:
汽修厂实践是市政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一起建立的。在开发公司撤走后,是市政工程公司让其部属车队接收了汽修厂执照、印章、帐户等,运营了一段后,又以汽修厂名义将厂房租给了总公司,所以车队与市政工程公司应作为一起被告,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市政工程公司为被告,车队为第三人,以此联系让他们承当债款职责。理由是:
开发公司撤走后,是市政工程公司让其部属车队接收汽修厂。车队接收运营及将汽修厂租出去,系市政工程公司派遣。市政工程公司与车队之间属托付(派)联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市政工程公司托付车队接收汽修厂期间发作的债款,故本案被告应为市政工程公司。因车队是实践接收并将汽修厂出租给总公司的单位,其又参与了在总公司承租期间出售冒牌冰箱的退款事宜,故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承当职责。
第四种定见以为:车队应为被告,市政工程公司为第三人,理由是:
车队接收了汽修厂今后,它所进行的运营等活动,主要是由车队直接进行的。所以,车队应作为被告。因为车队的这些活动又是受市政工程公司托付(派),因而市政工程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承当债款职责。
小编赞同不合定见中第一种定见。
开发公司撤走今后,是车队接收了汽修厂,并且持续进行了经营。后来又是车队与总公司签定了租借协议。总公司王xx运用的经营执照、帐户等,是车队租给他的汽修厂的经营执照、帐户等。王xx所进行的运营活动是以汽修厂的名义进行的。本案诉讼请求的货款便是总公司王xx承租汽修厂期间,进行运营活动时欠下的债款。现汽修厂现已歇业,王xx亦无下落,汽修厂的经营者车队作为被告承当职责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契合法律规则精力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或许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为一起诉讼。一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一起权力、责任的,其间一人的诉讼行为经整体供认,对整体发作效能;对诉讼标的没有一起权力、责任的,其间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一起诉讼人不发作效能。”市政工程公司和车队各自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一起的权力、责任联系。
本案中承租人进行运营活动所欠下的债款,应由车队承当。
1986年6月12日,某市永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市政工程公司签定了建立“永新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协议。协议规则:市政工程公司供给场所及地上现有建筑设施配备,供汽修厂运用,用开发公司的资金、设备、技能和处理人员安排处理汽修厂,两边各持50%股份,按股分红。场所现有员工22名,伴随场所到汽修厂作业。签定该协议时,市政工程公司向开发公司言明:由开发公司一方到工商局处理建立汽修厂的挂号注册手续。1986年9月下旬,开发公司到工商局处理了申报手续,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为技能服务公司。1986年10月8日,工商局为汽修厂签发了经营执照。后不久,开发公司与市政工程公司发作对立,开发公司于1986年末撤走。开发公司撤走后,市政工程公司让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工程公司车队(以下简称车队)接收了汽修厂的经营执照、印章和帐户,持续运营至1987年5月下旬。5月29日,车队以汽修厂的名义与某市交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签定租借协议,将汽修厂租给总公司。该协议规则:鉴于总公司尚无正式经营执照及银行帐户,赞同将汽修厂经营执照、银行帐户租给总公司。年租金合计15万元(租期为五年)。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在承租期间与解xx于1987年8、9月间以汽修厂名义向利群商铺购买了价值11万元的冰箱、洗衣机、布疋,其时以汽修厂名义已付款7万余元,尚差4万余元未付。总公司承租汽修厂一年时,因未交给车队租金等,车队又以汽修厂名义与总公司签定了免除租借合同的协议。市政工程公司于1988年4、5月间让车队将汽修厂经营执照、印章等交到了工商局。王xx下落不明。因利群商铺索款无果,向法院供给起诉讼。要求车队偿付尚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在承租汽修厂期间,以汽修厂名义曾出售部分冒牌冰箱。为此,一些用户曾找王xx退款,此间,市政工程公司让车队变卖了总公司王xx承租汽修厂剩余的东西,参与了向用户退款事宜。
1988年7月18日,工商局注销了汽修厂的经营执照。此刻,开发公司现已歇业,其上级主办单位技能服务公司亦吊销。
法院在处理由谁来承当本案胶葛中的债款,定见很不一起。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的被告应是车队,由车队来承当债款。理由是:
开发公司撤走后,是车队接收了汽修厂的经营执照、印章和银行帐户,并运营了几个月后,又将汽修厂租给了总公司。本案争议的标的系总公司以汽修厂的名义开展业务所欠的货款。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下落不明,车队应作为被告并对债款担任承当。
第二种定见以为:市政工程公司和车队为一起被告,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理由:
汽修厂实践是市政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一起建立的。在开发公司撤走后,是市政工程公司让其部属车队接收了汽修厂执照、印章、帐户等,运营了一段后,又以汽修厂名义将厂房租给了总公司,所以车队与市政工程公司应作为一起被告,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市政工程公司为被告,车队为第三人,以此联系让他们承当债款职责。理由是:
开发公司撤走后,是市政工程公司让其部属车队接收汽修厂。车队接收运营及将汽修厂租出去,系市政工程公司派遣。市政工程公司与车队之间属托付(派)联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市政工程公司托付车队接收汽修厂期间发作的债款,故本案被告应为市政工程公司。因车队是实践接收并将汽修厂出租给总公司的单位,其又参与了在总公司承租期间出售冒牌冰箱的退款事宜,故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承当职责。
第四种定见以为:车队应为被告,市政工程公司为第三人,理由是:
车队接收了汽修厂今后,它所进行的运营等活动,主要是由车队直接进行的。所以,车队应作为被告。因为车队的这些活动又是受市政工程公司托付(派),因而市政工程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承当债款职责。
小编赞同不合定见中第一种定见。
开发公司撤走今后,是车队接收了汽修厂,并且持续进行了经营。后来又是车队与总公司签定了租借协议。总公司王xx运用的经营执照、帐户等,是车队租给他的汽修厂的经营执照、帐户等。王xx所进行的运营活动是以汽修厂的名义进行的。本案诉讼请求的货款便是总公司王xx承租汽修厂期间,进行运营活动时欠下的债款。现汽修厂现已歇业,王xx亦无下落,汽修厂的经营者车队作为被告承当职责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契合法律规则精力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起的,或许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为一起诉讼。一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一起权力、责任的,其间一人的诉讼行为经整体供认,对整体发作效能;对诉讼标的没有一起权力、责任的,其间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一起诉讼人不发作效能。”市政工程公司和车队各自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一起的权力、责任联系。
本案中承租人进行运营活动所欠下的债款,应由车队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