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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支付的境外服务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9:05

网友发问:
1、2014年在汇算清缴前现已实践付出而且代扣代缴税款的部分在2013年汇缴时要调增吗?
2、2014年汇缴前没有实践付出(咱们在付出时代扣代缴)也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服务费,2013年汇缴时要调增吗?
律师回答: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则,扣缴责任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付出或许到期敷衍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则的所得时,应从付出或许到期敷衍出的金钱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敷衍出的金钱,是指付出人依照权责发作制准则应当计入相关本钱、费用的敷衍金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理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则,我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定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假如未依照合同或协议约好的日期付出上述所得金钱,或许改变或修正合同或协议延期付出,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本钱、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则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假如企业上述到期未付出的所得金钱,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财物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财物投入使用或开端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本钱、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财物的年度交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虽已获得境外发票,但管帐上已按权责发作制计提费用,关于贵公司而言,归于到期敷衍出的金钱。假如贵公司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已代缴外方税款的,该项计提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假如贵公司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未代缴外方税款的,该项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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