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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2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3:13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述状,申述状要写明原告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原籍、工作、住址等,被告称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依据(包含现实过错、法令过错、程序方式缺点、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含吊销或改动行政决议、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则,对各级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的规模作了清晰的分工:
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2.对承认创造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子,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案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3.除了以上两种状况外,一般行政案子要到基层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统辖规则:
1.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2.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由最早收到申述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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