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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2:16
申述人称:在申述人工伤疗养期间,被诉人以劳作合同期满为由,与申述人之兄洽谈,付出1000元日子补助费后停止与申述人的劳作联系。申述人以因工挂彩,不同意停止劳作联系为由,于1997年9月10日向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持续享用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补发工伤补贴,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和付出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金,并持续进行医治。
调查核实状况:
申述人高某1991年12月底到被诉人单位部属三矿作业,1994年5月补签了农人轮换工的劳作合同,期限从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停止。1992年5月23日晚,申述人在4392作业面出煤时,被工作的煤镏子拉伤,即送矿务局医院医治,确诊为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破坏性骨折,左股骨中下段闭合性骨折,左胫前动脉损害,作了钢板固定手术,1993年7月5日出院。出院后,申述人在家歇息,被诉人按工伤付出各项待遇。1996年1月,被诉人以合同到期为由停发申述人的工伤补贴。申述人屡次找被诉人要求持续享用工伤待遇。1997年8月,被诉人根据[国发(1984)88号]和[煤劳字(1984)869号]等文件之规则,与申述人之兄洽谈,再给申述人1000元日子补助费,停止劳作联系。申述人之兄代申述人领取了1000元。
1995年12月前申述人月工伤补贴均为234.65元。1996年4月14日前申述人在某卫生室医治,医疗费1525.36元未报销。
开庭审理期间,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托付市劳作局稳妥处和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对申述人进行工伤确定和伤残等级判定,确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剖析定见:
根据《劳作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劳作者享有享用社会稳妥和福利的权力;劳作者在因工伤残的景象下,依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劳作者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劳作才能的,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
申述人因工挂彩,且伤残等级到达五级,非自己恳求,合同期满被诉人也不得停止与申述人的劳作联系。申述人已具有彻底民事才能,其兄未经申述人授权与被诉人达到的协议属无效行为。被诉人应持续报销申述人的工伤医疗费,补发工伤补贴。申述人的恳求契合国家有关工伤稳妥待遇的规则,应予以支撑。被诉人根据的[国发(1984)88号]和[煤劳字(1984)869号]文件已废止,未如期付出申述人的工伤补贴和报销医疗费属履行文件有误,不属无故拖欠行为,申述人要求被诉人给予25%的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撑。
裁定成果:
裁定委员会调停不成,判决如下:
1.被诉人补发申述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31意图工伤补贴计5631.60元,从中扣除其兄代领的1000元日子补助费;今后按国家规则付出申述人伤残抚恤金;
2.被诉人给申述人报销工伤医疗费1525.36元;
3.裁定费500元,由被诉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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