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23:38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政府开端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1996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开端在部分地区树立工伤保险制度。同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拟定了《员工工伤和工作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为判定工伤和工作病致残程度供给了依据。 2004年国务院通了《工伤保险法令》,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确认、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判定等都做了具体规则。并且。各省都拟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法,使得该法令更有可操作性。
《工伤保险法令》规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准时交纳,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施工作不同费率和企业起浮费率。依据不同工作的工伤事故危险和工作损害程度确认不同的工作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
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待遇首要包含:工伤医疗期发作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完毕后依据劳动能力损失程度确认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2001年末,全国均匀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达4345万人。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当付出工伤待遇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