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6:13
怎么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功能统辖抵触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两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一、受刑事追诉者所犯数罪别离归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统辖的数罪案子的统辖权属问题。
受刑事追诉者犯稀有罪,有的罪属自诉案子的罪过,应当由人民法院统辖,还有的罪归于公诉案子的罪过,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统辖。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景象。
笔者以为,处理此类案子统辖抵触的问题,不能仅仅从便于进步诉讼功率和有利于冲击违法的视点动身。而既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诉讼功率和对违法的有用冲击,又有必要实在遵循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等基本准则,留意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力。总的准则是,对两部分罪过一般应该适用公诉罪过和自诉罪过统辖权限的法令规则,别离由有统辖权的机关立案查询,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数罪并罚,同时宣判。
二、违法嫌疑人犯稀有罪,各罪别离归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统辖,其抵触的处理。
对此,能够依照以下两种准则来处理:
1、次罪随主罪统辖的准则。在立案之前,假如能够根据指控、告发、报案或许违法嫌疑人的自首等资料,辨明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统辖权的机关一致侦办,对次罪有统辖权的机关活跃合作。
2、优先统辖准则。这首要适用于以下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辨明,而又不能通过洽谈予以处理的,各部分罪过应当一致由最早接到报案、指控、告发、违法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资料的机关立案侦办,另一个机关活跃帮忙。另一种状况是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的侦办过程中,发现违法嫌疑人还犯了归于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统辖的罪过。假如已立案侦办的罪过是首要罪过,则由立案机关为主进行侦办;假如新发现的罪过或许违法嫌疑人新犯的罪过是主罪,则能够由对该罪过有统辖权的机关为主进行侦办。
三、几种特别案子统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1、几种非数罪案子统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这又大体上能够分为两种状况:榜首,幻想竞合犯与牵连违法案子的统辖权属问题。案子应当由对重罪有统辖权的机关统辖,但法令有规则的在外。第二,吸收犯案子的统辖权属问题。确认此类案子的统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子的实体处理准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子的处理实施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准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科罪处分。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统辖准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子定性的不合而导致统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因为两边对案子的定性存在严重不合,也或许导致统辖不明乃至统辖抵触。此类状况,两个机关首要应当洽谈处理。通过洽谈,依然处理不了的,则应当由最早接到报案、告发、指控、自首等立案资料的机关立案侦办。通过侦办,根据查明的现实、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正确确定案子性质和作出稳当的处理。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两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一、受刑事追诉者所犯数罪别离归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统辖的数罪案子的统辖权属问题。
受刑事追诉者犯稀有罪,有的罪属自诉案子的罪过,应当由人民法院统辖,还有的罪归于公诉案子的罪过,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统辖。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景象。
笔者以为,处理此类案子统辖抵触的问题,不能仅仅从便于进步诉讼功率和有利于冲击违法的视点动身。而既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诉讼功率和对违法的有用冲击,又有必要实在遵循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等基本准则,留意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力。总的准则是,对两部分罪过一般应该适用公诉罪过和自诉罪过统辖权限的法令规则,别离由有统辖权的机关立案查询,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数罪并罚,同时宣判。
二、违法嫌疑人犯稀有罪,各罪别离归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统辖,其抵触的处理。
对此,能够依照以下两种准则来处理:
1、次罪随主罪统辖的准则。在立案之前,假如能够根据指控、告发、报案或许违法嫌疑人的自首等资料,辨明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统辖权的机关一致侦办,对次罪有统辖权的机关活跃合作。
2、优先统辖准则。这首要适用于以下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辨明,而又不能通过洽谈予以处理的,各部分罪过应当一致由最早接到报案、指控、告发、违法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资料的机关立案侦办,另一个机关活跃帮忙。另一种状况是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的侦办过程中,发现违法嫌疑人还犯了归于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统辖的罪过。假如已立案侦办的罪过是首要罪过,则由立案机关为主进行侦办;假如新发现的罪过或许违法嫌疑人新犯的罪过是主罪,则能够由对该罪过有统辖权的机关为主进行侦办。
三、几种特别案子统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1、几种非数罪案子统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这又大体上能够分为两种状况:榜首,幻想竞合犯与牵连违法案子的统辖权属问题。案子应当由对重罪有统辖权的机关统辖,但法令有规则的在外。第二,吸收犯案子的统辖权属问题。确认此类案子的统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子的实体处理准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子的处理实施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准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科罪处分。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统辖准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子定性的不合而导致统辖抵触的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因为两边对案子的定性存在严重不合,也或许导致统辖不明乃至统辖抵触。此类状况,两个机关首要应当洽谈处理。通过洽谈,依然处理不了的,则应当由最早接到报案、告发、指控、自首等立案资料的机关立案侦办。通过侦办,根据查明的现实、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正确确定案子性质和作出稳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