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23:40
案情简介:
唐女士称:离婚后8岁的孩子跟我,本年孩子与同学打架,打伤了同学的眼睛,对方要求补偿,我因经济困难,无力补偿,要求前夫付出必定的费用,可前夫说孩子跟了我,是我没有管好孩子,他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补偿。请问根据法令我能不能要前夫付出补偿费?
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两边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本案中,孩子的父亲以儿子未与自己日子为由,以为自己无监护职责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58条规则:“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危害别人权益的,同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独立承当职责确有困难的,能够责令未与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一起承当民事职责。”
夫妻离婚不影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但未与未成年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根据客观条件的约束,无法随时照料办理未成年子女的日子,所以法令恰当放宽其监护职责的实行。在本案中,关于孩子形成的危害,首要应由与其一起日子的女方承当,在女方独立承当补偿职责确有困难时,可要求未与小孩一起日子的一方与其一起承当补偿职责。
唐女士称:离婚后8岁的孩子跟我,本年孩子与同学打架,打伤了同学的眼睛,对方要求补偿,我因经济困难,无力补偿,要求前夫付出必定的费用,可前夫说孩子跟了我,是我没有管好孩子,他不是孩子的监护人,不同意补偿。请问根据法令我能不能要前夫付出补偿费?
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两边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负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本案中,孩子的父亲以儿子未与自己日子为由,以为自己无监护职责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58条规则:“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危害别人权益的,同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独立承当职责确有困难的,能够责令未与该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一起承当民事职责。”
夫妻离婚不影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但未与未成年子女一起日子的一方根据客观条件的约束,无法随时照料办理未成年子女的日子,所以法令恰当放宽其监护职责的实行。在本案中,关于孩子形成的危害,首要应由与其一起日子的女方承当,在女方独立承当补偿职责确有困难时,可要求未与小孩一起日子的一方与其一起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