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也是合同的有效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6: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第11条规则,书面方式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由此可知,当事人缔结合同,能够采纳合同书、函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方式。其间,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法、光学手法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演示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则是“包含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方式,也便是书面合同缔结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