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权责任法》之网络侵权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8:47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职责】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网络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施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告诉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纳删去、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告诉后未及时采纳必要措施的,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使用其网络服务危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职责。
【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职责的规则。
一、网络侵权概述
跟着计算机使用及通讯技能的开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改变了人们的日子与生产方式,上网阅读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谈天、网络下载等简直成为人们日常日子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与此同时,经过网络侵略别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使用网络诋毁别人、揭露别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但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色,权力人很难找到施行侵权行为的人,维权本钱太高,许多权力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当侵权职责,但因为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逐个检查,要求其对全部侵权信息承当职责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如安在维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工业正常开展之间获得平衡,是咱们长期以来一直在考虑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法对网络侵权作了专条规则。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危害别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危害某种特定权力(利益)的详细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别性的特别侵权行为,而是指全部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
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跟着网络技能的开展而不断出现的。比较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别性也是由网络技能的特别性决议的,并且还将不断开展变化。
1.主体的特别性
跟着网络技能的不断开展,网络用户不再仅仅网络信息的被迫接收者,而是正逐渐转变为自动参与者。因为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每天有很多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间不可避免地混杂着一些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侵略人格权、产业利益、著作权的信息等,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自行上传的,有些是由用户自动上传的。我国现在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侵权行为人很简单躲藏其实在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