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村的共同承包经营土地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0:59
1998年9月,王某(男)向村委会承揽栽培50亩橡胶。同年10月,王某家庭成员签定出资栽培协议,约好四兄弟及爸爸妈妈每人一份。1999年王某与田某挂号成婚。婚后,两边在王某承揽地中,栽培橡胶树330株。2003年王某起诉称,两边现爱情不合,要求离婚,橡胶树归自己一切,能够给对方折价款。田某赞同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般来说,同归于乡村团体安排成员的男女两边缔成婚姻联系,假如其户籍联系没有发作改动,各自在其原住所地获得的土地承揽权也未发作改动,其在原住地所获得的土地承揽权能够确定为婚前产业;夫妻一方为乡村团体安排成员,两边成婚后未改动户籍联系的,乡村团体安排成员一方原有的土地承揽经营联系不变,其土地承揽权也应归于其婚前个人产业,离婚时归一方一切,不需进行切割。但该土地上的收益若归于两边婚后投入的,除夫妻还有约好外,应当归夫妻一起一切,离婚时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
上面的事例中,王某婚前获得土地承揽权,应归于其婚前个人产业,但婚后两边一起投入栽培的橡胶树330株应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因而法院采纳折价的方法,判定王某给付田某橡胶树折价款3万元,保护了田某的利益。
裁判成果
准予两边离婚;王某给付田某165株橡胶树折价款3万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