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9:14
发布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发行、生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证券生意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方针法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章折算率 第二条 B种股票在发行、生意和股息、盈利发放等所触及的外汇(限于美元现汇)与人民币的折算价格(以下简称折算率),按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发布的上一星期美元现汇生意的加权平均价核算。前款“上一星期”是指承销首日、生意成交日、股息、盈利发放宣告日的上一个日历星期。 第三章事务专柜 第三条 经主管机关同意的境内可运营B种股票事务的证券运营组织(以下简称证券运营组织)须建立B种股票事务专柜(以下简称专柜)。专柜须在显着处显现有用的折算率。专柜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事务或外汇事务的资历。专柜负责人的录用须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四条 B种股票在发行、生意和股息、盈利发放等所触及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有必要在专柜进行,专柜须出具折算单,折算不收取手续费。 第四章现汇专户 第五条 B种股票发行公司须在主管机关同意的可运营外汇事务的金融组织开立“B种股票现汇专户”(以下简称现汇专户)。现汇专户限用于B种股票发行所得外汇的存储,现汇专户中的外汇转入营运帐户须报主管机关存案。 第五章股息、盈利 第六条 B种股票发行公司须在股息、盈利的实践发放日前20天,向主管机关提交董事会发放股息、盈利的抉择、B种股票股东名册和比例、发放股息、盈利的外汇来历以及发放方法等文件,经核准后才可发放。 第六章股东权力和责任 第七条 B种股票的所有者享有同人民币股票的股东平等的权力、承当平等的责任。 第七章境内证券运营组织 第八条 境内证券运营组织运营B种股票事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一)运营B种股票外汇事务的许可证。(二)完善的电信设备和必定数量的事务人员。(三)主管机关出具的运营B种股票事务的同意文件。 第九条 除特别同意外,境内证券运营组织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营生意B种股票。 第十条 境内证券运营组织有必要保存B种股票生意记载三年,以备核对。 第十一条 以下原始记载作为B种股票署理生意事务的证明:1.B种股票投资者的开户书。2.在境内生意B种股票的个人投资者签字的B种股票托付生意单据和证券运营组织成交承认单据。3.在境内生意B种股票的组织投资者的授权代表的托付生意电传和证券运营组织成交承认电传。4.境外证券署理商托付生意电传和证券运营组织成交承认电传。5.上海证券生意所出具的B种股票成交清单。 第八章境外证券署理商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组织请求署理商资历,由境内证券运营组织引荐,报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