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1:56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土地所有权人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占有,运用和处置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力。那么我国土地所有权包含哪些内容和特征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则,我国土地实施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乡村“团体土地所有”两种方法。土地所有人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占有,运用和处置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力。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是仅有的,即国家;
(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包含: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方法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
(4)在土地所有权的承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令的方法承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挂号,我国境内的全部未被承以为团体所有的土地均归于国家所有。
农人团体所有权的主体他和权力行使三种方法:
一是村农人团体所有,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代表团体行使所有权;
二是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团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代表团体行使所有权;
三是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由城镇团体经济组织代表团体行使所有权。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承认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位于,核发团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承认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令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力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人团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议的。
(2)生意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明显,土地所有权的生意、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出资,均属不合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安稳性。因为主体的特定性和生意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安稳的状况。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则“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团体的土地实施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不能改动。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含对土地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是一种最全面、最充沛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安稳的情况下,为完成土地资源的有用使用,法令需求将土地运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状而且可以生意。因而,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使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独占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一起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条件是,一些人独占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挤其他全部人的、只遵守自己个人毅力的范畴”。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别人不合法占有时,不管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操控,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建议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