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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2:29
我国刑法规则,关于损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掠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刻,
我国刑法规则,关于损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掠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刻,刑法也别离不同状况作出规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履行结束之日起算,假如履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控制刑的,与控制刑一起履行。可是关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怎么核算没有相关规则,而实践中又存在被判处缓刑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状况。有人以为,应当在缓刑检测期满后开端核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笔者以为,应当对比假释的有关规则,从缓刑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且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在吊销缓刑的一起,视新判刑状况决议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在将来有期徒刑履行结束之后履行剥夺政治权利时,将现已履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予以扣除。由于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则,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就不再履行,并揭露予以宣告。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这就是说,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履行结束后履行附加刑,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履行原判惩罚,当然不存在履行结束后履行附加刑的说法。所以只要在缓刑履行期间一起履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才不至于引起刑法条文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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