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格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01:19上诉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经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xx,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魏阳、陶姗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定书格局是怎样的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1)一中经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 陈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令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鞠xx,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 魏阳,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 陶姗,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经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xx,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魏阳、陶姗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xx公司与宁波保税区华鑫进出口公司等北京中软英特信息技术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后,并没有就股权转让事项在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处理股权的改变挂号,即xx公司在有关中软公司的法令文件上没有获得股东身份,其不具备向华融公司转让中软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故xx公司与华融公司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xx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当首要职责。在xx公司与华融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后,现华融公司提出停止合同,xx公司予以赞同,但以受让价款已给付其他企业为由表明不能当即交还转让价款,上述辩论定见不能建立,xx公司应将所收取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交还华融公司。
判定:xx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还华融公司六百万元。上诉人xx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定,上诉的首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确定因上诉人未处理股权转让事项而不具有向被上诉方转让其出资身份而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无效是没有根据的;2、一审法院不将中软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亦无法令依据。恳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华融公司遵守原审法院判定,其首要辩论理由是:1、我方与xx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清晰约好xx公司转让的股权需是合法完好的;2、中软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联系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华融公司与xx公司签定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鉴于中软公司系1997年8月12日在北京注册挂号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姑苏工业园区华新信息中心办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系1997年8月6日在姑苏挂号注册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xx公司对中软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中软公司对华新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
两边达到如下协议:xx公司向华融公司转让其在中软公司具有的51股权及中软公司具有的华新公司40的权益,转让费算计5500万元人民币;所转让的股权连同其隶属的其他权益同时转让。xx公司在合同中向华融公司确保:xx公司现已完成对中软公司的悉数出资责任并合法成为中软公司的股东,xx公司还确保中软公司其他股东已完成了对中软公司的出资责任并合法成为了中软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