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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夫妻双方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9-02 14:32

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婚后的财产纠纷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离婚后的财产是怎么分配的呢?下面通过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安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6日在利川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位于重庆市××县隆鑫花漾城42栋8-1房屋一套归黄某所有,黄某给安某一次性补20000元。之后,被告黄某只给付原告2000元,尚欠18000元一直未予给付。原告遂于2018年11月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诺在2018年12月8日前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共同财产补偿款18000元,原告表示认可。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房产作出处理,约定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原告补偿20000元,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故被告应补偿给原告余款18000元。被告承诺在2018年12月8日前付清,原告表示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2018年12月8日前补偿给原告安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办法: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说来,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一)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

(二) 男女平等;

(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四) 照顾无过错方;

(五) 照顾付出较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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