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于他人在建房屋中房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7:49
【案情】
1、2006年2月4日,原告吴某华与龙某芝生育长子吴某。2014年4月1日17时许,吴某与同学王某、龙某(三人均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吴某波(房主)的自建民房捉迷藏。原告吴某华看见并叫吴某回家,吴某答复要到爷爷家睡,没有与原告吴某华一同回家。在捉迷藏的过程中,因为龙某找不到吴某,王某与龙某便各自回家。当日晚上,二原告见吴某仍未归家,便四处寻找吴某。继而在房主的水池内发现吴某尸身,原告便报警。公安机关对吴某逝世进行判定,判定定见为溺水窒息逝世。
2、被告吴某波建屋的东侧墙下建有由南至北的长方形孔洞两个,两长方形孔洞与被告地基下水池相连。经丈量该地下水池水印至池底高度为118cm ,水池高度为266cm。
3、事端发作前,被告为了施工,便将在建房子安全措施撤消。
【争议】
原告诉称,被告新建房子紧靠公路,就像是一个公共场所。被告自建房一楼房子内两个井状建筑物窨井,是形成吴某溺水逝世的直接原因,对吴某的逝世,被告应承当首要差错职责。恳求法院判定被告承当原告的丧葬费、逝世赔偿金、精力危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13780元。
被告辩称,被告对吴某的逝世没有任何差错和职责,不应该对吴某的逝世承当任何法律职责。原告对八岁的小孩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才是导致吴某亡的根本原因。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分析】
1、被告对事端发作有差错。被告为改进寓居条件,新建房子,有职责对在建房子及隶属设备采纳安全措施。一起,被告应可以预见自建房子地下水池系安全隐患,理应采纳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要素。可是,被告却没有对房子及其隶属设备采纳安全措施,被告对事端发作应具有必定的差错。
2、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原告吴某华看见其儿子吴某在被告的建房游玩,也应预见在建房游玩的不安全性,且其儿子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在建房游玩的安全隐患。可是,原告仍听任被监护人吴某在被告建房游玩的行为,属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端的发作也有差错。
3、民事职责的清晰。结合被告的建筑物内孔洞的方位及其地下水池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的监护职责,被告应对吴某逝世承当非必须职责,即应承当30%的民事职责(即123 780元×30%=37134元);原告未可以进到监护职责,应承当首要职责,(即承当70%的民事职责即123 780元×70%=86646134元)。
1、2006年2月4日,原告吴某华与龙某芝生育长子吴某。2014年4月1日17时许,吴某与同学王某、龙某(三人均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吴某波(房主)的自建民房捉迷藏。原告吴某华看见并叫吴某回家,吴某答复要到爷爷家睡,没有与原告吴某华一同回家。在捉迷藏的过程中,因为龙某找不到吴某,王某与龙某便各自回家。当日晚上,二原告见吴某仍未归家,便四处寻找吴某。继而在房主的水池内发现吴某尸身,原告便报警。公安机关对吴某逝世进行判定,判定定见为溺水窒息逝世。
2、被告吴某波建屋的东侧墙下建有由南至北的长方形孔洞两个,两长方形孔洞与被告地基下水池相连。经丈量该地下水池水印至池底高度为118cm ,水池高度为266cm。
3、事端发作前,被告为了施工,便将在建房子安全措施撤消。
【争议】
原告诉称,被告新建房子紧靠公路,就像是一个公共场所。被告自建房一楼房子内两个井状建筑物窨井,是形成吴某溺水逝世的直接原因,对吴某的逝世,被告应承当首要差错职责。恳求法院判定被告承当原告的丧葬费、逝世赔偿金、精力危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13780元。
被告辩称,被告对吴某的逝世没有任何差错和职责,不应该对吴某的逝世承当任何法律职责。原告对八岁的小孩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才是导致吴某亡的根本原因。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分析】
1、被告对事端发作有差错。被告为改进寓居条件,新建房子,有职责对在建房子及隶属设备采纳安全措施。一起,被告应可以预见自建房子地下水池系安全隐患,理应采纳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要素。可是,被告却没有对房子及其隶属设备采纳安全措施,被告对事端发作应具有必定的差错。
2、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原告吴某华看见其儿子吴某在被告的建房游玩,也应预见在建房游玩的不安全性,且其儿子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在建房游玩的安全隐患。可是,原告仍听任被监护人吴某在被告建房游玩的行为,属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端的发作也有差错。
3、民事职责的清晰。结合被告的建筑物内孔洞的方位及其地下水池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的监护职责,被告应对吴某逝世承当非必须职责,即应承当30%的民事职责(即123 780元×30%=37134元);原告未可以进到监护职责,应承当首要职责,(即承当70%的民事职责即123 780元×70%=86646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