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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2: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造具有杰出思维道德涵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作业的展开,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校园和其他教育安排中专门从事教育教育作业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实行教育教育责任的专业人员,承当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作业建造者和接班人、进步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实于公民的教育作业。
第四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加强教师的思维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改进教师的作业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进步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作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担任有关的教师作业。
校园和其他教育安排依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作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力和责任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力:
(一) 进行教育教育活动,展开教育教育改革和试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沛发表定见;
(三) 辅导学生的学习和展开,鉴定学生的道德和学业成绩;
(四) 准时获取薪酬酬劳,享用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日的带薪休假;
(五) 对校园教育教育、管理作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作业提出定见和主张,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许其他方法,参与校园的民主管理;
(六) 参与进修或许其他方法的训练。
第八条 教师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一) 恪守宪法、法令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规章制度,实行校园的教育计划,实行教师聘约,完结教育教育作业使命;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维道德、文明、科学技术教育,安排、带领学生展开有利的社会活动;
(四) 关怀、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品格,促进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展开;
(五) 阻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许其他侵略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抗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进步思维政治觉悟和教育教育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结教育教育使命,各级公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校园和其他教育安排应当实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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