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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2:13
 (一)联络: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目标;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供给的救助手法;
3.当事人类型根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有必要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有必要是行政主体,第三人根本相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亲近的联络(复议前置、挑选复议、结局复议)。
(二)差异: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归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检查的规模不同(全面检查,仅限于合法性检查);
4.审理方法不同(书面检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准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议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有必要)。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规模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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