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中面临的法律难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6:40电子合同的缔结,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经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许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缔结进程是数据电文交流,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结订约进程。这与传统的面对面商量或经过邮局传递信函、电报进行要约、许诺的订约办法有很大不同。合同法在对电子合同缔结程序规制时,必将面对许多困惑和问题。
一、订约人
订约人,是指经过互为意思表明,进行要约、许诺然后缔结合同的人。订约人可所以当事人自己,也可所以当事人托付的代理人。订约人在合同缔结的不同阶段可表现为下列三种景象:榜首,要约人或许诺人(合同建立前);第二,代理人;第三,合同当事人。订约人的一起特色是以缔结合同为意图,为必定的意思表明。这种意思表明大体表现为要约约请、要约、许诺或一般的告诉、复函等。在电子合同缔结中,订约人是指经过某种信息体系发送订约电子信息的人,大体相当于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演示法》中称的发端人。
各国法令对订约人的一般要求有二: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二是意思表明实在。这两项要求的满意在一般合同的缔结中较为简单,相对人一般可以依直观感觉对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否作出了实在的意思表明进行判别。但在电子合同的缔结中就极为困难。因为订约人是经过电脑网络为意思表明的,相互以“数字人”的方式呈现,男女不分,老幼不辨,真实是“不识庐山真面目”。两边很难判别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无法区分宣布信息的人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电子合同的缔结中,承受信息的一方无法辨认发送信息的一方实际操作人是谁,有无代理权。例如,未成年人或歹意第三人擅自以订约人的名义使用订约人的电脑设备或暗码宣布订约信息,收件人对此是无法识破的。
电子合同需处理的问题是,谁是订约人?谁应对某项要约或许诺担任?
在EDI方式的电子合同中买卖两边的计算机依照预先编制的程序主动宣布要约和许诺,然后使合同建立,而不需求当事人的参加。因为其缔约进程不经任何人直接操控,也没有得到任何人的承认,这就使其合同有效性遭到置疑,乃至有人以为计算机获得了“人”的身份,具有行为能力。实际上,计算机总是直接、间承受人操控,它永久不能获得享有权利义务的订约人位置。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约人只能是对该计算机体系具有支配权的人。计算机在没有人直接干涉情况下主动发生的电文应视为由法人实体使用为其运转的计算机宣布的电文。
在E-mail方式的电子合同缔结中,作为收件人无法判别一项来自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如要约或许诺)是否属发端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发端人亲身所为、或许由 无代理权第三人所为。事实上,常常有一些当事人否定其信息体系宣布的电文是自己所为,并回绝对此承当职责。这就需求处理一个数据电文的归属问题。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依本质断定;二是依方式断定。依本质断定电文的归属,要求收件人精确分辩电文的来历和归属,澄清电文是否为订约人所为。收件人判别过错,形成职责自己承当。假设第三人使用缔结人的电脑程序或暗码向收件人宣布要约,订约人对此概不担任,收件人据此行事的,职责自傲。这种电文归属的办法,表面上看,契合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的准则,有利于买卖安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前所述,电子合同缔结进程中收件人是无法知道发送信息的真实操作人的,假设要求其另谋辨认途径,必定有悖电子合同进步买卖功率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