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谁有审批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4:17农用地转用批阅,是指建造占用犁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处的土地时,须经有关部门批阅的准则。这是施行严厉的土地用处控制准则的重要环节。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以及《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19条的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认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契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契合规则的,不得同意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同意的建造用地检查方法〉的批复》的规则,农用地转用的批阅权首要会集在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批阅权限。详细包含:
(1)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造用地的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阅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以及其他建造项目用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