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拘传中“12小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0:12
拘传是检察院自侦案子中对犯罪嫌疑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关于不需要拘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许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拘传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12个小时,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端核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定见。有人以为应是犯罪嫌疑人抵达指定地址时开端起算,应扣出路程时刻;有的人以为是侦办人员与其触摸时开端起算,不能除出路程时刻。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理由为:1、拘传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发作躲避侦办和审判的意外状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纳的暂时约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诉法1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对被拘传人进行传唤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笔者了解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司法人员与其一触摸就应标明自己的身份,一起以为,从这时起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已遭到司法人员的操控。
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选用押送的方法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认的讯问地址。尽管这种人身操控相关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较弱,但毕竟是涉及到被拘传人的人身权利。假如扣除路程时刻,这段时刻不是变相拘禁被拘传人吗?
3、刑诉法已明确规定,问询地能够在其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到他的住处。这标明,路程应该是较短的间隔,即便把路程时刻接连核算,12个小时应该够问询所用。因而无必要将路程时刻扣除。
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端核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定见。有人以为应是犯罪嫌疑人抵达指定地址时开端起算,应扣出路程时刻;有的人以为是侦办人员与其触摸时开端起算,不能除出路程时刻。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理由为:1、拘传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发作躲避侦办和审判的意外状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纳的暂时约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诉法1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对被拘传人进行传唤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笔者了解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司法人员与其一触摸就应标明自己的身份,一起以为,从这时起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实践已遭到司法人员的操控。
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选用押送的方法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认的讯问地址。尽管这种人身操控相关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较弱,但毕竟是涉及到被拘传人的人身权利。假如扣除路程时刻,这段时刻不是变相拘禁被拘传人吗?
3、刑诉法已明确规定,问询地能够在其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到他的住处。这标明,路程应该是较短的间隔,即便把路程时刻接连核算,12个小时应该够问询所用。因而无必要将路程时刻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