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20:21
[案情]
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不还,被A公司申述至法院。法院判定B公司归还A公司货款120万元并赔偿损失。因B公司未准时实行判定,A公司恳求法院强制实行。因为在法院实行期间,A公司得悉C 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款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归还货款100万元。
[不合]
本案中,A公司能否在法院对B公司的实行期间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本案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第15条“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的规则,A公司能够C公司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述,要求其代为归还B公司所欠的货款。
第二种观念以为, 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契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原意,不具备代位权申述的条件,故在法院对B公司的实行没有完结的情况下,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助准则,其意图是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并对债款人构成危害时,债款人直接向次债款人提申述讼,恳求次债款人清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使债款人的合法利益遭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解说》第15条规则,仅适用于诉讼阶段。依据立法原意和便利、经济诉讼准则,以及一事不得二诉准则,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
榜首,因A公司的恳求,法院对B公司已采纳实行办法,并仍在实行过程中。A公司的债款已由法院判定确认,但B公司是否有实行才能、能够实行多少责任,均尚不确认。
第二,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方便,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款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款加“双保险”。假设法院受理A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则意味着答应一个债款一起恳求两个法院进行司法保护,是很荒诞的。
第三,假设法院做出C公司代位清偿对A公司的债款的判定,那么,就构成一个债款两份判定,在C公司不实行判定时,A公司又可凭该判定恳求对其强制实行,必定构成新的胶葛,导致法令关系紊乱,有损于法令的严肃性。
综上,在法院实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子。A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依据有关对被实行人到期债款实行的规则,向法院恳求,要求C公司向自己实行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款。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产业可供实行,作出裁决完结实行后,A公司才能够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王斌魏焕军
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不还,被A公司申述至法院。法院判定B公司归还A公司货款120万元并赔偿损失。因B公司未准时实行判定,A公司恳求法院强制实行。因为在法院实行期间,A公司得悉C 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款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归还货款100万元。
[不合]
本案中,A公司能否在法院对B公司的实行期间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本案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第15条“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十三条的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的规则,A公司能够C公司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述,要求其代为归还B公司所欠的货款。
第二种观念以为, 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契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原意,不具备代位权申述的条件,故在法院对B公司的实行没有完结的情况下,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助准则,其意图是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并对债款人构成危害时,债款人直接向次债款人提申述讼,恳求次债款人清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使债款人的合法利益遭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解说》第15条规则,仅适用于诉讼阶段。依据立法原意和便利、经济诉讼准则,以及一事不得二诉准则,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
榜首,因A公司的恳求,法院对B公司已采纳实行办法,并仍在实行过程中。A公司的债款已由法院判定确认,但B公司是否有实行才能、能够实行多少责任,均尚不确认。
第二,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方便,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款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款加“双保险”。假设法院受理A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则意味着答应一个债款一起恳求两个法院进行司法保护,是很荒诞的。
第三,假设法院做出C公司代位清偿对A公司的债款的判定,那么,就构成一个债款两份判定,在C公司不实行判定时,A公司又可凭该判定恳求对其强制实行,必定构成新的胶葛,导致法令关系紊乱,有损于法令的严肃性。
综上,在法院实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子。A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依据有关对被实行人到期债款实行的规则,向法院恳求,要求C公司向自己实行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款。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产业可供实行,作出裁决完结实行后,A公司才能够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王斌魏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