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犯罪行为司法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7:18
税收是国家为了完成其功能,确保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按照法令规则对单位及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什物或许钱银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首要来历,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众所周知,偷税行为是损害税收征管准则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作了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偷税违法的行为手法是多种多样的,这就给偷税违法的司法确定带来一些不方便。在此,笔者想结合实践以及相关法令和司法解说的规则,对偷税违法的行为手法进行浅显的论述。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规则了四种偷税违法行为。详细表现为:
榜首,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和记帐凭据。
所谓假造帐簿、记帐凭据,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常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敷衍税务机关查看而假造出假凭据、假帐簿,惹是生非,诈骗别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据,即把已有的实在帐簿和凭据进行篡改、兼并或许删去,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许帐外设帐、帐外运营、真假并存,然后使人对其 运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到达不缴或少交税款的意图。这种办法多为个体运营者所选用,以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他运营收入情况。公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纳假造、变造帐簿的办法偷税。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经过此举意图削减应税数额,到达偷税意图。首要办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后不记出售;
(3)现已出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出售:
(4)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出售记帐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一起运用,而只向税务机关其间的一个,将很多的实际收入隐秘起来,这也是行为人隐秘收入的常用办法。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挂号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偷税份额之大!
第三,经税务机关 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
(一)交税人、扣缴义务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交税款挂号的;
(二)依法不需求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三)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交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
第四,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
交税申报是依法交税的条件。交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处理交税申报,照实报送交税申报表、财政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交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三款规则,“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交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政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经过对出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情况等内容作虚伪申报,来到达偷税意图。
虚伪申报的品种有如下几种:
(1)虚报出产情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出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具实收入;
(5)虚报员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常常选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
第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骗税是以退税为条件的。我国现在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因为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交税人申报的过错,或许国家交税方针调整等,形成多征收或过错征收,而按规则把多征收或误征的税收交还给原交税人。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舞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则,交税人缴交税款后,采纳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的,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按偷税罪科罪处分);骗得税款超越这所交纳的税款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即按骗得出口退税罪科罪处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将骗得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手法与偷税罪的这一行为手法相差异。
应当指出的是,具有了上述五种行为的交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只要一起具有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偷税罪。至于偷税数额的详细计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有清晰的规则,笔者在此无需赘述。需求留意的是,“一个交税年度”一般以运营期起算,如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为一个交税年度,交税人从年中开端运营的,也算一个交税年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首要来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树立和税收体系改革过程中,一些违法分子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采纳各种手法、办法,进行偷税的违法活动,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形成了直接丢失。因而,只要认清偷税违法的种种行为手法才干更好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然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工作。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规则了四种偷税违法行为。详细表现为:
榜首,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和记帐凭据。
所谓假造帐簿、记帐凭据,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常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敷衍税务机关查看而假造出假凭据、假帐簿,惹是生非,诈骗别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据,即把已有的实在帐簿和凭据进行篡改、兼并或许删去,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许帐外设帐、帐外运营、真假并存,然后使人对其 运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到达不缴或少交税款的意图。这种办法多为个体运营者所选用,以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他运营收入情况。公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纳假造、变造帐簿的办法偷税。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经过此举意图削减应税数额,到达偷税意图。首要办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后不记出售;
(3)现已出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出售:
(4)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出售记帐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一起运用,而只向税务机关其间的一个,将很多的实际收入隐秘起来,这也是行为人隐秘收入的常用办法。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挂号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偷税份额之大!
第三,经税务机关 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
(一)交税人、扣缴义务人现已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扣交税款挂号的;
(二)依法不需求处理税务挂号的交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的;
(三)没有依法处理税务挂号、扣交税款挂号的交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告诉其申报。
第四,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
交税申报是依法交税的条件。交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处理交税申报,照实报送交税申报表、财政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交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三款规则,“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交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伪的交税申报表、财政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交税款陈述表或许其他交税申报材料,如供给虚伪请求,假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交还税款等虚伪材料等。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经过对出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情况等内容作虚伪申报,来到达偷税意图。
虚伪申报的品种有如下几种:
(1)虚报出产情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出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具实收入;
(5)虚报员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常常选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
第五,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
骗税是以退税为条件的。我国现在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因为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交税人申报的过错,或许国家交税方针调整等,形成多征收或过错征收,而按规则把多征收或误征的税收交还给原交税人。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舞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则,交税人缴交税款后,采纳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的,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按偷税罪科罪处分);骗得税款超越这所交纳的税款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即按骗得出口退税罪科罪处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将骗得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手法与偷税罪的这一行为手法相差异。
应当指出的是,具有了上述五种行为的交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只要一起具有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则的偷税罪。至于偷税数额的详细计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有清晰的规则,笔者在此无需赘述。需求留意的是,“一个交税年度”一般以运营期起算,如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为一个交税年度,交税人从年中开端运营的,也算一个交税年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首要来历,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树立和税收体系改革过程中,一些违法分子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采纳各种手法、办法,进行偷税的违法活动,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形成了直接丢失。因而,只要认清偷税违法的种种行为手法才干更好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然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