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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5:01
留置权与典当权相同,都归于物权法的分类,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两者之间一起也存在必定的差异性。那么,留置权与典当权谁优先受偿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一、留置权与典当权谁优先受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则:“同一动产上已建立典当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建立典当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典当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好的成果,法定权力优先于约好的权力。
二、留置权的法令权力
1、占有权
置权以债务人占有债务人的产业为法定建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建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持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力。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根据留置权效能发生的,而非根据占有的效能。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获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关于孳息建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建立的留置权相同,具有担保效果,能够用于优先赔偿债务。
3、运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仁慈管理人的留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责任,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拘留,而不能运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运用留置物:榜首、留置权人经债务人赞同,有权运用留置物。这种运用系经所有人赞同的合法运用,留置权人当然获得运用权,受法令维护。
4、归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仁慈管理人的留意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归还。由于,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开销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5、优先受偿权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责任,经债务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责任的,债务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纳物权留置权准则的国家所遍及供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规模包含:原债务、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三、典当权的位置
由于典当权这种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典当权这一担保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令上都占有重要的位置。
首要,典当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给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规模,而典当则不存在此种景象。
其次,典当差异于确保。确保所以建立靠的是确保人的诺言和经济状况,但诺言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确保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确保债务人的权益,债务人的权益有或许无法完成,而典当则消除了债务人的这种顾忌,因而典当权更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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