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3:28
有确保人确保的债款中,假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债款人或许确保人。在诉讼的时分,债款人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假设超出诉讼时效法院是不受理的,那么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人需求承当职责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李某签定《个人确保告贷合同》一份,约好告贷人张某向原告告贷10万元,告贷期限一年,月利率13.07‰;李某为该笔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确保期间内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某、李某归还上述告贷。2012年7月26日,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子受理费,法院裁决按撤回申述处理。2014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提申述讼,因与债款人达成谅解,原告请求撤诉,法院予以允许。2015年7月30日,原告又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某归还告贷10万元,李某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不合】
本案在处理进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因连带职责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任何情况下都不发作间断,故本案申述已超越确保债款诉讼时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确保合同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能够间断的规则,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述,未超越确保合同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为连带职责确保人的确保债款是否已超越诉讼时效,确保人应否革除确保职责。
首要,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了解问题。该条款规则,“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从字面意思上了解,有人以为,在连带职责确保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会间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作间断,也即诉讼时效只要两年,超越两年即为超越连带职责确保合同诉讼时效。事实上,这种了解望文生义,不符合法令条文的正确了解办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的差异,及在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情况下,关于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所发生的不同法令结果和影响。由于连带职责确保与一般确保的最底子差异在于,连带职责确保人职责和责任较重,对债款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职责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而间断。假设债款人仅向债款人建议了权力,则引起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并不必定引起连带职责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
其次,连带职责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则。已然定坐落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则的一般诉讼时效关于间断、间断、延伸的规则。假设债款人在诉讼时效内一起向债款人及连带职责确保人建议了权力,那么主债款与连带职责确保债款是诉讼时效一起发作间断。
最终,本案中,债款人在连带职责确保期间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应从债款人建议权力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归于债款人向债款人及连带职责确保人一起建议权力的景象,债款人申述后又撤诉,从第一次向确保人建议权力之日起算虽已超越两年,但因连带职责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并非能够机械过错了解为不可能间断,故连带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后,原告申述并不超诉讼时效;连带职责确保人依法不能革除担保职责。
假设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李某签定《个人确保告贷合同》一份,约好告贷人张某向原告告贷10万元,告贷期限一年,月利率13.07‰;李某为该笔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确保期间内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某、李某归还上述告贷。2012年7月26日,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子受理费,法院裁决按撤回申述处理。2014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提申述讼,因与债款人达成谅解,原告请求撤诉,法院予以允许。2015年7月30日,原告又向法院申述,要求张某归还告贷10万元,李某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不合】
本案在处理进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因连带职责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任何情况下都不发作间断,故本案申述已超越确保债款诉讼时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确保合同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能够间断的规则,故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述,未超越确保合同诉讼时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为连带职责确保人的确保债款是否已超越诉讼时效,确保人应否革除确保职责。
首要,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了解问题。该条款规则,“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从字面意思上了解,有人以为,在连带职责确保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会间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作间断,也即诉讼时效只要两年,超越两年即为超越连带职责确保合同诉讼时效。事实上,这种了解望文生义,不符合法令条文的正确了解办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的差异,及在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情况下,关于一般确保与连带确保所发生的不同法令结果和影响。由于连带职责确保与一般确保的最底子差异在于,连带职责确保人职责和责任较重,对债款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职责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而间断。假设债款人仅向债款人建议了权力,则引起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并不必定引起连带职责确保债款诉讼时效的间断。
其次,连带职责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则。已然定坐落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则的一般诉讼时效关于间断、间断、延伸的规则。假设债款人在诉讼时效内一起向债款人及连带职责确保人建议了权力,那么主债款与连带职责确保债款是诉讼时效一起发作间断。
最终,本案中,债款人在连带职责确保期间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应从债款人建议权力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归于债款人向债款人及连带职责确保人一起建议权力的景象,债款人申述后又撤诉,从第一次向确保人建议权力之日起算虽已超越两年,但因连带职责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并非能够机械过错了解为不可能间断,故连带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后,原告申述并不超诉讼时效;连带职责确保人依法不能革除担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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