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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6:44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这一规则清晰了改变劳作合同时应当采纳的方法。劳作合同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改变和劳作者岗位需求的改变,改变劳作合同的状况不可避免。在劳作合同准则实施的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就使用劳作合同的改变侵略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用人单位在改变劳作合同时,仅仅是口头上讲一下,而不在劳作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正;或是尽管改变了劳作者的劳作合同,但不把劳作合同文本交给劳作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单位会集保管。有的用人单位就借劳作者没有合同文本和没有保管劳作合同文本之机,私行改动劳作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直到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作了四肢,损害了其权益。这时,即便请求裁定或提起诉讼,裁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劳作合同的文本为根据进行裁定和判定,终究的结果是劳作者权益受损害却不能得到维护。《劳作合同法》的该条规则针对劳作合同改变中存在的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则: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即改变劳作合同是两边的事,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只要在两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干改变劳作合同的约好内容。需求留意的是,改变的内容是两边约好的内容,而不是法定的内容。二是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式。改变劳作合同和缔结劳作合同的程序差不多,应当采纳书面的方式,作为两边各自的凭据和发作争议时维护各自权益的根据。三是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即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文本不能由用人单位独家办理,而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各自保管。只要这样,那些黑心的用人单位才不容易作四肢,劳作者的权益也才干得到相应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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