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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要约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6:34

关于要约收买触及的被收买公司股票上市买卖条件有关问题的告诉
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各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现就收买人要约收买所触及的被收买公司股票上市买卖条件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要约收买的期限届满,被收买公司的股权散布不契合《公司法》规则的上市条件,且收买人以停止被收买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为意图的,被收买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买卖所停止上市买卖。
二、要约收买的期限届满,收买人不以停止被收买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为意图的,被收买公司股票买卖按以下景象别离处理:
(一)被收买公司的股权散布契合《公司法》规则的上市条件的,其上市位置不受影响;
(二)被收买公司的股权散布不契合《公司法》规则的上市条件的,收买人应当提出保持被收买公司上市位置的详细计划,并在要约期满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施行,使被收买公司股权散布从头契合上市条件;要约收买的期限届满至前述计划施行结束之前,证券买卖所对被收买公司股票买卖施行“警示存在停止上市危险的特别处理”(即“退市危险警示”);
(三)收买人持股份额超越被收买公司总股本90%的,收买人应当依照第(二)项的规则,提出并在规则的期限内施行保持被收买公司上市位置的详细计划;
被收买公司应当向证券买卖所提出被收买公司股票暂停上市买卖的请求,证券买卖所依据被收买公司股权散布及实际状况酌情做出决议;
(四)收买人依照前述计划施行结束后,证券买卖所依据被收买公司的请求及收买人施行计划状况,做出吊销退市危险警示或许康复上市买卖的决议;收买人未在规则期限内将前述计划施行结束的,被收买公司应当依法停止上市。
三、收买人应当在要约收买陈述书中完好发表其依据本告诉所提出的计划并充沛提醒相关危险。
收买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施行其保持被收买公司上市位置计划后,应当及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四、其他法令、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对外商收买上市公司有特别规则的,收买人还须恪守其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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