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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错误的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6:20
在电子商务中,买卖各方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着敏捷的信息交流,买卖的速度显着加快了。可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不论是自然人仍是电子署理人,呈现过错都是在所难免的。但买卖过程中数据电文内容的过错必然对买卖各方的利益发生影响。为了削减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胶葛,电子商务立法需求依据不同状况对各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矩,因严重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所谓゛误解〞与゛过错〞在意义上是有差异的。゛过错〞归于作出意思表明一方的问题,゛误解〞则是对他人意思表明了解的问题。我国法令中的゛(严重)误解〞不只包含゛误解〞,并且包含゛过错〞,即不只因过错,并且因(严重)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都有权恳求改变或许吊销。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们特别应该留意这一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可分为一起过错、彼此过错及单独过错。一起过错是指缔约两边犯了相同的过错,尽管两边都知道并赞同对方的目的,但两边都在某些底子的、基础性的事实上犯了过错。例如,甲与乙签约出卖一船粮食,但甲、乙在缔约时都不知道运粮船现已在海上沉没了。一起过错一般导致合同内容被掏空,合同应当因而无效。彼此过错是指当事人两边都过错地领会了对方的目的。例如,A要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卖给B,B认为A要出卖其具有的゛奥迪〞轿车,遂许诺。这类一差二错订立的合同,不能依照两边自称的头脑中的主意来解说,只能从中立的第三方的视点对各方言行作一般的合理的解说。买卖的常规、习气都能够作为解说的依据。单独过错是指一方意思表明过错,但对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这一过错的存在。例如,A赞同购买B保藏的一幅名画,A认为该画是真迹,但该画实践是赝品。假如B认为A想买的便是该赝品,就归于彼此过错;假如B知道A想买的是真迹,就归于单独过错。 在电子商务中,单独过错是最杰出的问题。因而,以下首要评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单独过错的法令结果。在单独过错中,法令所重视的不是买卖的哪一方出了错,而是哪一方处于更利于避免过错结果的位置,哪一方就应当承当过错形成的晦气结果。这是由于已然一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对方的过错,当然处于更有利于避免过错结果的位置,因而゛知错〞的一方(不是゛犯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过错的晦气结果。在电子买卖中,假如买卖两边事先就过错查验程序达成了协议,那么,不依照约好的过错查验程序行事的一方就应当承当因过错形成的晦气结果,而约好遵循程序行事的对方则能够不受过错的影响。这是由于只需那一方依照约好的程序行事,原本应该知道对方过错的存在。从收件人的视点看,在收件人依照约好的验证程序行事,就会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收到的数据电文是过错的状况下,该数据电文不该被推定为出于发件人的原意,发件人也不该因而遭到束缚。在上面的比如中,甲向乙订货100箱货品,但甲的信息处理体系在传输订单时犯错,将゛100箱〞变为゛1000箱〞。假如甲、乙之间有过错查验程序的约好,乙却没有按约好程序查验甲发来的数据电文,则甲能够不受订单中゛1000箱〞的束缚,而乙却不得不承当因订单过错给其出产或出售形成的晦气结果。 数据电文的重复传输也是形成过错的重要原因。在一般状况下,每一份数据电文都应当被收件人视为独立的信息,但同一份数据电文被发件人或许收件人的计算机体系重复传输的状况也是经常呈现的。在后一种状况下,假如收件人依照约好的验证程序行事,就会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收到的某份数据电文是对另一份数据电文的重复,则该数据电文不能被视为一份独立的信息,发件人也不能受双份数据电文的束缚。在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电子买卖中,一旦犯错,及时纠正的可能性仍是很大的。可是,在一方是电子署理人的主动买卖中,人一旦犯错,想要及时纠正就不那么简单了。电子署理人只能依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运转,既不会゛见机行事〞,又不能゛通情达理〞。面临电子署理人,犯错的对方大声反对也好,低声乞求也罢,均杯水车薪。碰到这种状况,对方确实有理也说不清了。因而,对一方是电子署理人的主动买卖需求适用特别的゛过错〞规矩,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度的照料。对方假如契合下列条件,能够不受其自己过错的影响。 其一,电子署理人没有给对方供给避免或更正过错的时机。电子署理人的主人应当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在电子署理人的运转程序中给对方供给避免或更正过错的时机。例如,电子署理人在对方提交了有关信息之后,依照预设程序将对方提交的信息再次向对方出示,请对方承认,这就能避免对方终究宣布过错信息。又如,电子署理人在收到对方的信息后,回复对方,要求对方在买卖建立之前再次予以承认,给对方供给更正过错信息的时机。假如电子署理人现已给对方供给了避免或更正过错的时机,对方依然犯错,那么承当过错所形成的晦气结果的就应当是犯错的对方,而不是电子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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