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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登记的行政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7:32
房子挂号是进行典当告贷用的,只要经过挂号的房子担保典当才干收效,告贷人还清告贷后是可以进行免除房子挂号的,但有时分房子挂号是没有用的,需求进行吊销。那么吊销房子挂号的行政判定书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回答。
吊销房子挂号的行政判定书范本
行政判定书
(2010)巫法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陈**,女,生于1969年11月3日,汉族,务农,住巫溪县菱角乡凉水村3组。
托付署理人邴建敏(特别授权)
原告李**,男,生于1968年11月12日,汉族,务农,住巫溪县菱角乡凉水村3组。
原告佘**,男,生于1966年8月2日,汉族,个体户,住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85号。
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该局局长。
托付署理人董**(特别授权),*****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蒲**,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林钢新村1号志诚家乡小区6栋1单元102室。
托付署理人邓**(特别授权),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李某、佘某与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第三人蒲治全房子产权行政挂号胶葛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特别授权托付署理人邴建敏,原告李相全、佘阳坪,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特别授权托付署理人董某,第三人蒲治全特别授权托付署理人邓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陈**、李*全、佘阳*诉称,2006年12月30日,三原告一起购买了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城公司)开发建造的马镇坝世纪商城B区二层20-51轴之间的商铺,建筑面积约1000M2,房子总价款150万元,三原告以陈大美为代表与志城公司签定了《商铺认购协议书》。合同签定后,原告连续交纳购房款80万元。2009年6月,该公司交给房子并为原告以该房子典当告贷出具购房证明。在原告所购房子经装饰并投入商业营运后,志城公司以原告违约为托言诉请巫溪县人民法院免除协议。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虚报、隐秘房子权属状况恳求产权挂号,被告据第三人恳求将原告所购房子挂号在第三人蒲治全名下,为其颁布了“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现提申述讼,恳求法院吊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布的“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
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辩称,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免除合同案子与本案无关,被告为第三人颁布“319房地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地产权证根据的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程序合法;一起,向第三人颁证的是被告内设的房地产管理处,被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三人蒲治全述称,原告与该公司签定有认购协议,该协议亦合法有用。原告未到被告处挂号,且因原告未向志城公司付出80万元房款,该认购协议已免除,第三人遂与志诚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并向被告恳求颁证,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一起原告所说的典当挂号系假造,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根据来证明其详细行政行为合法:1、“319房权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子一切权证(存根);2、重庆市土地房子权属挂号恳求书;3、重庆市土地房子权属挂号审阅表;4、房子平面图;5、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6、第三人蒲治全身份证复印件;7、《房子挂号方法》(第4、7、33条);8、组织组织代码证。拟证明被告向第三人颁布房子产权证的行为有现实根据、程序合法、适用法令正确。
经质证,原告陈某对根据5的实在性提出贰言,对其他根据的实在性无贰言,但以为被告提交的根据只能证明被告向第三人颁证,不能证明其程序合法;另组织组织代码证与本案无关。原告李相全、佘阳坪赞同原告陈大美的质证定见。
原告为支撑其诉讼恳求,向本院举示了下列根据:
一、商铺认购协议书。拟证明原告与该公司就本案争议商铺签定认购协议。
二、证明、收据、领据、张帮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原告已付出80余万元。
三、巫溪县房地产典当挂号书,拟证明被告颁证所涉房子已由原告处理典当挂号,被告向第三人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
四、民事诉状、应诉告诉书,拟证明被告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房子权属存在争议时颁证,程序不合法。
五、权属挂号恳求书,拟证明第三人于2010年7月10日(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被告提出颁证恳求,被告向第三人颁布了房子产权证。
六、离婚协议、许诺书、平面图,拟证明被告颁证所涉房子系原告三人一起一切。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根据一的实在性无贰言,但能证明原告李相全、佘阳坪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二中的证明及收据的实在性提出贰言,对证人张帮成的询问笔录的实在性无贰言,对其关联性提出贰言。根据三与本案无关。根据四、五、六无贰言。根据八中离婚协议及许诺书系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能,平面图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对根据一的实在性无贰言,但能证明原告李相全、佘阳坪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二的实在性有贰言。根据三的实在性无贰言,但也阐明房子一切权人为李相全,原告系选用虚伪手法获得典当挂号。对根据四、五、六无贰言。根据八中离婚协议与本案无关,许诺书不能证明待证现实,平面图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亦向本院举示了下列根据:
一、世纪商城房子预售(预租)挂号状况,拟证明志城公司所售房子无三原告购买。
二、重庆市土地房子权属挂号恳求书、重庆市土地房子权属挂号审阅表、契税完税证、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蒲治全),拟证明第三人购买房子行为具有合法性,房子权属并无争议。
三、商铺认购协议书,拟证明原告李相全、佘阳坪无诉讼主体资格。
四、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拟证明该合同无售房方签字,合同是虚伪的,从而证明典当挂号不实在。
五、张某证明(2010年11月6日),拟证明没有为原告李相全出具证明,且张帮成不是项目部司理。
六、张某证明(2010年11月13日),拟证明志城公司项目部未与原告李相全、佘阳坪签定合同。
七、该公司向陈某宣布的告诉(2010年5月18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概况单2份,拟证明该公司已向原告方宣布了免除认购协议的告诉书。
三原告经质证,对根据一的实在性的提出贰言;对根据二中重庆市土地房子权属挂号恳求书、重庆市土地房子权属挂号审阅表、契税完税证无贰言,对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蒲某的实在性有贰言。对根据三、四无贰言。对根据五、六,因张某系该公司职工,对其证明内容的实在性有贰言。对根据七的实在性无贰言,但不能证明合同已免除,第三人申述免除合同亦可见两边对房子权属存在争议。
被告对第三人举示的上述根据无贰言。
对上述根据,本院归纳评判如下:
被告举示悉数根据实在、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承认。
原告举示的根据一、三、四,实在、合法,可以证明原告缔结认购协议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处理了房子典当挂号,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承认。原告举示的根据五,与被告举示的该根据内容同一,本院予以承认。原告举示的根据七,被告及第三人对离婚协议及许诺书的实在性未提出贰言,该两根据实在、合法,可以证明三原告之间的对颁证所涉房子的权属联系及诉讼主体适格,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承认。
第三人举示的根据一,不是被告颁证所依所根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承认。根据二、三、四均实在、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承认。根据五、六,因张帮成系该公司职工,而第三人系该公司负责人,其证明力较低,且与原告提交的房子典当挂号书相对立,对该二根据不予承认。根据七,原告及被告无贰言,可以佐证原告与该公司缔结认购协议及两边为合同实行发作争议的现实,本院予以承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于2006年12月30日与志城公司签定认购协议,认购该公司一切的坐落巫溪县马镇坝世纪商城B幢第二层20-51轴之间的商铺,后由原告李某与该公司巫溪项目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李某为一切人将该房子用于告贷典当,并处理“溪房抵登字(2009)0564号”房地产典当挂号。
2010年6月底,云南某公司因与原告之间的认购协议的实行发作争议并申述要求免除合同。同年7月28日,依第三人恳求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就争议房子向第三人蒲治全颁布了“319房权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子一切权证。现原告申述来院,要求吊销该房子产权证。
一起还查明,原告李相全与陈大美原系夫妻,两边于2009年6月19日缔结的离婚协议中约好本案争议房子为李相全一切;且原告陈大美亦许诺争议房子为陈大美与佘阳坪共有。
本院以为,原告在认购房子并与志城公司缔结购房合同后,以该所购房子处理了典当挂号,其具有公示效能,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应当知晓该现实。但在被告承受第三人颁证恳求后,在明知房子权属存在争议的状况下向第三人颁布了房子产权证,被告的颁证行为所根据的首要根据不足致现实确定过错,应当予以吊销,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因房子产权证系由被告颁布,加盖有被告单位公章,且被告亦是法令颁布的颁布房子产权证的组织,故对被告提出的其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定见不予采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吊销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向第三人蒲某颁布的“319房权证2010字第01102号”房子一切权证。
本案案子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担负。
如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谭* 权
审 判 员陈* 翠
署理审判员胥*伦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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