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海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7:36
规则的海关行政复议恳求期限是多久?
一、根本案情
2005年1月,宏泰公司因货品申报状况与实践进口货品不符,被某海关科处分款人民币35万元,有关《行政处分决议书》于1月20日送达宏泰公司,该公司对此未提出贰言并执行了处分决议。2005年3月中旬,宏泰公司得悉海关对另一公司类似的申报不施行为只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以为某海关从前对其作出的处分决议过重,有悖于过罚恰当准则,遂于4月1日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恳求行政复议,恳求复议机关考虑其实践差错程度从头进行量罚。复议机关经审查以为,宏泰公司针对某海关处分决议提出的复议恳求已超出《行政复议法》所规则的恳求时限,且不存在延误期限的法定事由。鉴于此,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的有关规则,对宏泰公司的复议恳求作出不予受理决议。
二、法令提示
本案触及复议恳求期限问题。复议恳求期限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则,处理相对人是否在规则期限内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贰言,直接决议着复议机关能否承受其复议恳求,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程序能否正常发动。行政复议施行“不恳求不复议”准则,提出复议恳求是发动行政复议程序不行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复议须具有必定条件,条件之一便是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恳求,否则将视为其主动抛弃经过行政复议取得相应救助的权力。
关于行政复议的恳求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恳求;可是法令规则的恳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恳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对上述问题也有相同规则)。
法令对行政复议的恳求期限作出约束性规则首要有两方面效果:一方面,规则必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处理相对人一方假如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能够随时提出复议恳求,有利于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假如不对恳求复议的期限加以必要约束,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改动,致使复议机关对很长时刻曾经发作的详细行政行为难以查清有关实践,然后影响其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作出公平、精确的判别;一起,在详细行政行为阅历很长一段时刻今后,依据其所发作的法令结果现已成为实践的行政处理次序的一部分,假如再对该行为予以改动(吊销或改变),不利于行政处理次序的安稳。因而,法令对复议恳求期限作出约束性规则,有利于促进恳求人及时提出复议恳求,保证行政争议当令得到解决,保证行政处理次序的安稳。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的有关规则,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景象外,恳求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知道有关详细行政行为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应该说,上述规则自身并不难以了解,但实践中许多复议恳求人因为对其间一些详细问题缺少正承认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恳求,以至于丧失了经过复议程序寻求行政救助的权力(从海关复议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不予受理的复议案子均是因为恳求人超期复议所形成的)。为削减和防止上述状况的发作,保证处理相对人充沛行使法令所赋予的复议权力,本文将结合有关规则,要点阐明以下问题。
(一)“知道”发作详细行政行为有哪些规范?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政复议的恳求期限,是从处理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的,从该日之后起的六十日内,处理相对人有权恳求行政复议。那么,怎么判别处理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发作呢?实践之中,依据详细行政行为作出方法的不同,承认的规范也有所不同:假如海关以书面方法作出某一详细行政行为,则处理相对人收到有关书面决议之日(即有关文书送达之日)便是其知道海关作出某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因为实践中海关绝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以书面方法作出的(如行政处分决议书、税款缴款书等),该规范是承认处理相对人复议恳求期限时刻起点的一种首要方法;假如海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书面决议是经过布告方法送达的,则以布告注明的日期或许以布告的日期,作为处理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假如海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不送达书面决议,则按照处理相对人所建议的实践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时刻,作为其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作为被恳求人的海关对此有贰言的,应阐明理由并供给相关依据,由复议机关依据实践状况,按有利于处理相对人的准则作出承认。
需求阐明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所规则的“知道”,是指法令上的推定,所谓“推定”是指不管处理相对人实践上是否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只需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或许(比如有关法令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复议机关就有权推定处理相对人“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现已作出这一实践。因为处理相对人自身差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致使超越规则期限恳求复议,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例如,某律师作为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担任与海关接洽,代为处理签收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等事项,其在签收《处分决议书》后,因作业忽略没有及时向某公司奉告有关状况并递送法令文书,致使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恳求行政复议。在此状况下,复议机关有权推定某公司在其代理人签收《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便是其应当知道海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该公司未在尔后的六十日内恳求复议,系因为其代理人的差错形成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能够延期恳求复议的“合理事由”,其超出规则期限所提出的复议恳求不该予以受理。
(二)具有“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复议恳求期限怎么承认?
所谓具有“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为方法对外表现为处于接连或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例如,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六条规则对有私运违法嫌疑的当事人或许对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所采纳的拘留方法,便是一种典型的具有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在海关法律实践中,因为此类详细行政行为与非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对处理相对人所形成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此类行政行为的复议恳求期限,海关规章作出了特别规则。《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第九条规则,“海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况的,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的期限自该详细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怎么了解上述规则呢?咱们以海关拘留行为为例加以阐明。例如,某海关于2004年3月10日以涉嫌私运为由拘留了某公司一批进口货品,并向该公司出具了拘留笔据。该海关后经查询发现,承认该公司私运依据不足,遂于同年4月15日对上述货品免除了拘留。依据《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的规则,某公司假如不服海关拘留货品行为,可在海关免除拘留决议作出之日(即拘留行为终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恳求复议,而并非是在收到海关拘留笔据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恳求复议,这便是《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对具有“持续状况”的海关详细行政行为复议恳求期限作出的特别规则。当然,该公司也能够在收到海关拘留笔据后当即提出复议恳求,但与前者在复议恳求事项大将有所差异。在海关作出拘留决议后(拘留行为持续期间)恳求复议,某公司可恳求复议机关依法吊销被恳求人施行拘留这一详细行政行为,而假如某公司在拘留行为终了后恳求复议,因为拘留行为自身此刻已不存在,要求吊销该行为没有实践意义且无法操作,因而恳求人在此状况下只能要求复议机关承认被恳求人拘留行为违法。关于上述两种景象,复议机关均应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哪些景象能够延期恳求行政复议?
一般状况下,处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复议恳求期限,在规则时限内提出复议恳求。但为充沛保证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呈现的某些特别状况,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恰当延伸复议恳求期限的规则。《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规则,“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恳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据此,复议恳求期限在以下两种状况可予以延伸:一是因“不行抗力”而延误期限,这儿的“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战胜的客观状况。其间“不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才能,一般社会个别对某类状况的发作事前不行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战胜”是指虽然已尽到最大尽力并采纳了全部能够采纳的防范方法,一般社会个别仍不能防止某类状况的发作亦无法战胜由此发作的结果,上述三项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方构成不行抗力。一起,不行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片面毅力分配的客观状况,一般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役、停工等社会问题)。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假如因呈现不行抗力情事致使恳求人的举动受阻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恳求,复议恳求期限可暂时中止,待不行抗力事由消除后再持续核算。二是因“其他合理理由”而延误期限,例如,公民突患急病、沉痾,法人或其他安排处于兼并或分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对处理相对人恳求复议进行阻遏等状况,致使处理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复议恳求权。在此状况下,复议恳求期限也应恰当予以延伸。
(四)未在规则期限内恳求复议是否还有其他救助途
一、根本案情
2005年1月,宏泰公司因货品申报状况与实践进口货品不符,被某海关科处分款人民币35万元,有关《行政处分决议书》于1月20日送达宏泰公司,该公司对此未提出贰言并执行了处分决议。2005年3月中旬,宏泰公司得悉海关对另一公司类似的申报不施行为只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以为某海关从前对其作出的处分决议过重,有悖于过罚恰当准则,遂于4月1日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恳求行政复议,恳求复议机关考虑其实践差错程度从头进行量罚。复议机关经审查以为,宏泰公司针对某海关处分决议提出的复议恳求已超出《行政复议法》所规则的恳求时限,且不存在延误期限的法定事由。鉴于此,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的有关规则,对宏泰公司的复议恳求作出不予受理决议。
二、法令提示
本案触及复议恳求期限问题。复议恳求期限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则,处理相对人是否在规则期限内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提出贰言,直接决议着复议机关能否承受其复议恳求,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程序能否正常发动。行政复议施行“不恳求不复议”准则,提出复议恳求是发动行政复议程序不行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复议须具有必定条件,条件之一便是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恳求,否则将视为其主动抛弃经过行政复议取得相应救助的权力。
关于行政复议的恳求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恳求;可是法令规则的恳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恳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对上述问题也有相同规则)。
法令对行政复议的恳求期限作出约束性规则首要有两方面效果:一方面,规则必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处理相对人一方假如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能够随时提出复议恳求,有利于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假如不对恳求复议的期限加以必要约束,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改动,致使复议机关对很长时刻曾经发作的详细行政行为难以查清有关实践,然后影响其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作出公平、精确的判别;一起,在详细行政行为阅历很长一段时刻今后,依据其所发作的法令结果现已成为实践的行政处理次序的一部分,假如再对该行为予以改动(吊销或改变),不利于行政处理次序的安稳。因而,法令对复议恳求期限作出约束性规则,有利于促进恳求人及时提出复议恳求,保证行政争议当令得到解决,保证行政处理次序的安稳。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的有关规则,除法令有特别规则的景象外,恳求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知道有关详细行政行为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应该说,上述规则自身并不难以了解,但实践中许多复议恳求人因为对其间一些详细问题缺少正承认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恳求,以至于丧失了经过复议程序寻求行政救助的权力(从海关复议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不予受理的复议案子均是因为恳求人超期复议所形成的)。为削减和防止上述状况的发作,保证处理相对人充沛行使法令所赋予的复议权力,本文将结合有关规则,要点阐明以下问题。
(一)“知道”发作详细行政行为有哪些规范?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政复议的恳求期限,是从处理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的,从该日之后起的六十日内,处理相对人有权恳求行政复议。那么,怎么判别处理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发作呢?实践之中,依据详细行政行为作出方法的不同,承认的规范也有所不同:假如海关以书面方法作出某一详细行政行为,则处理相对人收到有关书面决议之日(即有关文书送达之日)便是其知道海关作出某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因为实践中海关绝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以书面方法作出的(如行政处分决议书、税款缴款书等),该规范是承认处理相对人复议恳求期限时刻起点的一种首要方法;假如海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书面决议是经过布告方法送达的,则以布告注明的日期或许以布告的日期,作为处理相对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假如海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不送达书面决议,则按照处理相对人所建议的实践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时刻,作为其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作为被恳求人的海关对此有贰言的,应阐明理由并供给相关依据,由复议机关依据实践状况,按有利于处理相对人的准则作出承认。
需求阐明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所规则的“知道”,是指法令上的推定,所谓“推定”是指不管处理相对人实践上是否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只需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或许(比如有关法令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复议机关就有权推定处理相对人“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现已作出这一实践。因为处理相对人自身差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致使超越规则期限恳求复议,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例如,某律师作为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担任与海关接洽,代为处理签收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等事项,其在签收《处分决议书》后,因作业忽略没有及时向某公司奉告有关状况并递送法令文书,致使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恳求行政复议。在此状况下,复议机关有权推定某公司在其代理人签收《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便是其应当知道海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该公司未在尔后的六十日内恳求复议,系因为其代理人的差错形成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能够延期恳求复议的“合理事由”,其超出规则期限所提出的复议恳求不该予以受理。
(二)具有“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复议恳求期限怎么承认?
所谓具有“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为方法对外表现为处于接连或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例如,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六条规则对有私运违法嫌疑的当事人或许对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所采纳的拘留方法,便是一种典型的具有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在海关法律实践中,因为此类详细行政行为与非持续状况的详细行政行为对处理相对人所形成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此类行政行为的复议恳求期限,海关规章作出了特别规则。《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第九条规则,“海关的详细行政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况的,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的期限自该详细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怎么了解上述规则呢?咱们以海关拘留行为为例加以阐明。例如,某海关于2004年3月10日以涉嫌私运为由拘留了某公司一批进口货品,并向该公司出具了拘留笔据。该海关后经查询发现,承认该公司私运依据不足,遂于同年4月15日对上述货品免除了拘留。依据《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的规则,某公司假如不服海关拘留货品行为,可在海关免除拘留决议作出之日(即拘留行为终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恳求复议,而并非是在收到海关拘留笔据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恳求复议,这便是《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对具有“持续状况”的海关详细行政行为复议恳求期限作出的特别规则。当然,该公司也能够在收到海关拘留笔据后当即提出复议恳求,但与前者在复议恳求事项大将有所差异。在海关作出拘留决议后(拘留行为持续期间)恳求复议,某公司可恳求复议机关依法吊销被恳求人施行拘留这一详细行政行为,而假如某公司在拘留行为终了后恳求复议,因为拘留行为自身此刻已不存在,要求吊销该行为没有实践意义且无法操作,因而恳求人在此状况下只能要求复议机关承认被恳求人拘留行为违法。关于上述两种景象,复议机关均应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决议。
(三)哪些景象能够延期恳求行政复议?
一般状况下,处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复议恳求期限,在规则时限内提出复议恳求。但为充沛保证处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呈现的某些特别状况,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恰当延伸复议恳求期限的规则。《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施行〈行政复议法〉方法》规则,“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恳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据此,复议恳求期限在以下两种状况可予以延伸:一是因“不行抗力”而延误期限,这儿的“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战胜的客观状况。其间“不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才能,一般社会个别对某类状况的发作事前不行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战胜”是指虽然已尽到最大尽力并采纳了全部能够采纳的防范方法,一般社会个别仍不能防止某类状况的发作亦无法战胜由此发作的结果,上述三项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方构成不行抗力。一起,不行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片面毅力分配的客观状况,一般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役、停工等社会问题)。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假如因呈现不行抗力情事致使恳求人的举动受阻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恳求,复议恳求期限可暂时中止,待不行抗力事由消除后再持续核算。二是因“其他合理理由”而延误期限,例如,公民突患急病、沉痾,法人或其他安排处于兼并或分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对处理相对人恳求复议进行阻遏等状况,致使处理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复议恳求权。在此状况下,复议恳求期限也应恰当予以延伸。
(四)未在规则期限内恳求复议是否还有其他救助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