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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23:04

【村庄团体所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则,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村庄团体土地所有两种方式。 《土地处理法》第8条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村庄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团体所有。
【村庄团体土地类型】
团体所有的土地首要类型:犁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含法令规则团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法令没有规则为团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归于国家所有。
【村庄乡民宅基地】
是村庄的农户用作住所基地,而占有、运用本团体所有的土地。包含现已缔造房子、建过房子或许决议用于缔造房子的土地。
【村庄乡民宅基地行政处理法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六十二条:“村庄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村庄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庄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村庄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解读】
其一、《土地处理法》是土地处理的根本法令,是辅导全国土地处理的总的准则性规则,其设立了宅基地处理的根本准则;
其二、“一户具有一个宅基地” 准则;
其三、“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越地方政府规则的规范”准则;
其四、“宅基地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准则;
其五、村庄乡民住所用地需求实行行政请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
其六、村庄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村庄乡民宅基地请求条件】
在实践中,宅基地请求法令根据是土地处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处理办法,首要是根据各省的宅基地处理条例来进行请求的。详细请求规范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则来处理。根本条件如下:
1、请求人应归于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家;
3、请求人现有宅基地,按地点区县规则的建房用地规范无法扩建;
4、 原有住所未出卖、租借或赠予别人;
5、 宅基地请求主体应为实际运用人。
【村庄乡民宅基地请求需求提交的资料】
1、村庄乡民宅基地请求表(原件);
2、请求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托付处理的,提交授权托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请求人赞同退出原运用的住所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团体经济安排重新安排运用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旧住所的免交);
4、乡民会议决议或乡民会议授权乡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及公示证明资料(原件);
5、规划部分核发的《村庄缔造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村庄乡民宅基地请求流程,区县行政批阅成果】
其一、请求人持请求资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请求。村委会对请求人提交的《村庄乡民住所用地与缔造请求表》进行检查并签署定见,证明请求人的原住所用地状况和家庭成员现寓居状况,由负责人签字,一起加盖乡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阅。村委会应当依法举行村委会或乡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乡民未提出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上报给城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其二、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国村委会对请求人提交的《村庄乡民住所用地与缔造请求表》进行检查并签署定见,证明请求人的原住所用地状况和家庭成员现寓居状况,由负责人签字,一起加盖乡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大众查询,检查建房用地和缔造请求条件,并制造勘查笔录和检查定见书。
其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所缔造用地请求资料后完结审阅并现场确认规划用地规模,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契合批阅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其四、县人民政府赞同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布《缔造用地赞同书》或《村庄乡民运用宅基地批复》。
新建、改建、扩建村庄乡民住所,应当自房子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请求处理土地初始挂号或许改变挂号手续和房子产权挂号手续,收取土地运用权证书和房子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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