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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6:44
关于同居期间获得的产业的性质应怎么确定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作了准则性规则: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则: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按一起共有处理。但有依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一切的在外。
同居期间的共有与夫妻共有,尽管都是共有,但它们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同:
一、婚姻法之所以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归夫妻一起共有,是根据夫妻关系的一体性和婚姻的实质;而规则同居期间产业的共有,是根据男女两边一起生活、一起生产经营的现实,同居两边的产业往往难以截然分隔。
二、夫妻共有是当然的、无条件的,只需婚姻关系尚存在,即便两边实践上未一起生活,在这期间获得的产业也归于夫妻一起共有;同居共有的构成是以两边实践一起生活、一起生产经营为条件的。
三、同居共有是可推翻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产业归自己独自一切;而夫妻共有准则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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