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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雷动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3:31

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
托付署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动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3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彭刚,总经理。
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雷动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略著作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王新红,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彭刚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诉称,演员胡兵、陈好婚纱系列拍照著作的原著作权人是上海弓禾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弓禾公司),该公司将上述著作的著作权转让给我公司。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存案的37街网运用上述拍照著作中的4张相片。现在被告现已中止运用。我公司就其间挂号号为09-2007-G-097-3的相片申述,恳求判令被告补偿经济丢失及合理开销合计2万元。
被告北京雷动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37街网站规划很小,运营亏本;涉案相片用于网站的资讯栏目中,与网站的运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给原告形成损害和丢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弓禾公司在上海市版权局请求著作权挂号,挂号著作为季小毅拍照的三张陈好婚纱相片,著作挂号号为09-2007-G-097号,著作名称为《恬?静》系列1-3,著作权人为弓禾公司,著作完结日期为同年4月9日。
2009年9月27 日,弓禾公司与原告签定版权转让协议,约好弓禾公司将“演员胡兵、陈好婚纱拍照著作”的仿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达权等项权力永久性转让给原告,一起约好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著作完结后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取得收益。转让费用为100万元。该协议触及的胡兵、陈好系列婚纱拍照著作包括多张相片,触及的著作权挂号证书合计18份,挂号号为09-2007-G-094号至111号。
以上现实,有原告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版权转让协议、著作挂号证书及所附相片在案佐证。
被告对上述依据不持异议。
2010年1月15日,原告请求上海市闵行公证处进行公证,经过百度网进行查找,点击查找成果中的“陈好最新婚纱写真 与胡兵演绎浪漫温馨”,直接进入37街网站(37jie.com)时尚志栏目页面中的上述主题内容,共有4张涉案系列相片,其间第一张为涉案相片,即陈好身着白色婚纱在海滨拍照的竖版半身坐姿照,发布时刻为2009年1月16日。
以上现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在案佐证,该次公证触及多个网站运用上述图片的情况。
被告对上述依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明涉案相片用于资讯栏目,网站事务与婚纱无关,点击量很低,现在现已中止运营。
就上述公证书中表现的胡兵陈好婚纱系列相片被其他网站很多运用的情况,法庭问询原告本身是否经过正常途径授权别人运用,是否公示过权力情况。原告表明其在2009年10月1日经过其运营的正途网宣布权力声明,对此前弓禾公司是否公示权力并不清楚,弓禾公司在转让前曾授权别人运用系列相片,均已到期。原告以为涉案相片显着归于商业相片,被告在运用时未尽到合理的检查留意责任。
上述现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庭审后,原告提交了弓禾公司的阐明,内容为季小毅系弓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请胡兵和陈好进行婚纱系列拍照系公司行为,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本院以为,涉案相片《恬?静》3为胡兵、陈好婚纱系列拍照著作之一,弓禾公司对上述系列著作进行了著作权挂号,后将信息网络传达权等项权力永久性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享有针对涉案相片的上述权力。庭审中原告尽管没有提交依据证明弓禾公司与拍照者之间法律关系,但弓禾公司为该系列相片进行了著作权挂号,将权力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又在其运营的网站对此进行了公示。被告未对原告受让上述权力提出疑点,或许提出相反依据否定其权力的存在,本院以为原告受让的权力清晰,遭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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