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0:03
交通事故补偿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补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安排参与诉讼的其他参与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诉讼,进行损害补偿方面的诉讼活动。2、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补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是归于民事侵权胶葛,在审理案子中各种诉讼活动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子所适用的一般程序分申述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预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补偿案子时,按一般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3、诉讼参与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和实行诉讼责任。诉讼参与人是补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置实体权力的诉讼权力和处置诉讼权力的诉讼权力。比方受害人承受调停,抛弃部分本来归于自己应得的补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恳求履行权,托付诉讼代理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