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破坏军婚被判刑的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2:01
武士是我国的国防长城,承担着维护国家和公民安全的崇高职责,所以法令在许多方面临武士进行地维护,例如武士的婚姻就受法令的维护,损坏武士的婚姻构成犯罪。那么因损坏军婚被判刑的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因损坏军婚被判刑的判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婺刑初字第602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逮捕,现拘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解人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571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损坏军婚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解人贾立新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经过网络谈天知道盛某甲,之后两人屡次碰头并发作性联系。后来张某在明知盛某甲是军婚的状况下,依然持续与盛某甲往来并同居一同。2014年9月30日,盛某甲产下一女婴,在盛某甲生下女婴后,张某也屡次前往探望并为小孩买婴儿用品等。经判定,盛某甲的老公邱某不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而张某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坏军婚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贰言。
辩解人贾立新辩解提出:从2012年7月盛某甲与张某第一次碰头到2014年4月初,盛某甲一向隐秘自己是已婚且系军婚的现实。2014年4月初今后,盛某甲才供认自己已婚且是军婚。从现有依据看,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共8个多月期间,两边碰头开房22次,均匀每个月不到3次碰头,且在金华和杭州不同的酒店。因而,从上述现实能够看出,被告人张某和盛某甲只是是为了发作性联系而暂时挑选的酒店,明显不能确定是固定的地址,也不契合日子上有长时间一同的起居、饮食、彼此搀扶的现实,故不能确定为同居行为,而是通奸行为,其行为不契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损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损坏军婚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法不能建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经过网络谈天知道盛某甲,之后两人于2012年7月份的一天在上海碰头并在所住宿宾馆发作性联系。2013年10月份,盛某甲父亲盛某乙了解此过后经过电话奉告张某,其女儿盛某甲已婚并且是军婚。2014年3月份,盛某乙拿着盛某甲和邱某的结婚证给张某看并奉告其不要持续与其女儿往来。盛某甲于2014年4月初奉告张某自己是已婚并且是军婚。但张某明知盛某甲是军婚的状况下,依然持续与盛某甲往来并同居一同,两人尽管作业日子在不同城市,但根本每个周末或节假日张某和盛某甲都会开宾馆同住,除了发作性联系外,还一同旅行、吃饭、购物、文娱等。在盛某甲怀着张某的孩子期间,张某屡次伴随盛某甲做产前检查。在同居期间,两边在经济上不分你我,盛某甲支付了大部分两人的日常日子开支及旅行、购物、文娱开支,还屡次帮张某归还信用卡欠款。2014年9月30日,盛某甲产下一女婴,在盛某甲生下女婴后,张某也屡次前往探望并为小孩买婴儿用品等。经判定,盛某甲的老公邱某不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而张某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
案发今后,盛某甲的老公邱某向法院申述与盛某甲离婚。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被抓获归案并于1月20日被押送到金华。
上述现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归案经过、户籍材料、承受依据材料清单、住宿挂号材料、状况阐明、判定定见通知书、暂时拘押证明、亲子判定定见书、DNA判定书、审问监控录像、证人盛某甲、盛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邱某的陈说、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盛某甲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损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清楚,罪名建立,适用法令正确,予以支撑。被告人张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分。针对辩解人提出的定见,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盛某甲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长时间与其通奸,且两边经济上彼此辅佐,两个人常在一同一同日子,两边在经济和日子上坚持特别的联系,应确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在片面方面具有直接成心,客观上损坏了现役武士的婚姻联系,其行为契合损坏军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本院不采用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损坏军婚罪的观念。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损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
公民陪审员 陈**
公民陪审员 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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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损坏军婚被判刑的判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婺刑初字第602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依法逮捕,现拘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解人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571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损坏军婚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解人贾立新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金华市婺城区公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经过网络谈天知道盛某甲,之后两人屡次碰头并发作性联系。后来张某在明知盛某甲是军婚的状况下,依然持续与盛某甲往来并同居一同。2014年9月30日,盛某甲产下一女婴,在盛某甲生下女婴后,张某也屡次前往探望并为小孩买婴儿用品等。经判定,盛某甲的老公邱某不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而张某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坏军婚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贰言。
辩解人贾立新辩解提出:从2012年7月盛某甲与张某第一次碰头到2014年4月初,盛某甲一向隐秘自己是已婚且系军婚的现实。2014年4月初今后,盛某甲才供认自己已婚且是军婚。从现有依据看,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共8个多月期间,两边碰头开房22次,均匀每个月不到3次碰头,且在金华和杭州不同的酒店。因而,从上述现实能够看出,被告人张某和盛某甲只是是为了发作性联系而暂时挑选的酒店,明显不能确定是固定的地址,也不契合日子上有长时间一同的起居、饮食、彼此搀扶的现实,故不能确定为同居行为,而是通奸行为,其行为不契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损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损坏军婚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法不能建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经过网络谈天知道盛某甲,之后两人于2012年7月份的一天在上海碰头并在所住宿宾馆发作性联系。2013年10月份,盛某甲父亲盛某乙了解此过后经过电话奉告张某,其女儿盛某甲已婚并且是军婚。2014年3月份,盛某乙拿着盛某甲和邱某的结婚证给张某看并奉告其不要持续与其女儿往来。盛某甲于2014年4月初奉告张某自己是已婚并且是军婚。但张某明知盛某甲是军婚的状况下,依然持续与盛某甲往来并同居一同,两人尽管作业日子在不同城市,但根本每个周末或节假日张某和盛某甲都会开宾馆同住,除了发作性联系外,还一同旅行、吃饭、购物、文娱等。在盛某甲怀着张某的孩子期间,张某屡次伴随盛某甲做产前检查。在同居期间,两边在经济上不分你我,盛某甲支付了大部分两人的日常日子开支及旅行、购物、文娱开支,还屡次帮张某归还信用卡欠款。2014年9月30日,盛某甲产下一女婴,在盛某甲生下女婴后,张某也屡次前往探望并为小孩买婴儿用品等。经判定,盛某甲的老公邱某不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而张某是女婴的生物学父亲。
案发今后,盛某甲的老公邱某向法院申述与盛某甲离婚。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被抓获归案并于1月20日被押送到金华。
上述现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归案经过、户籍材料、承受依据材料清单、住宿挂号材料、状况阐明、判定定见通知书、暂时拘押证明、亲子判定定见书、DNA判定书、审问监控录像、证人盛某甲、盛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邱某的陈说、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盛某甲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损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清楚,罪名建立,适用法令正确,予以支撑。被告人张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分。针对辩解人提出的定见,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明知盛某甲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长时间与其通奸,且两边经济上彼此辅佐,两个人常在一同一同日子,两边在经济和日子上坚持特别的联系,应确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在片面方面具有直接成心,客观上损坏了现役武士的婚姻联系,其行为契合损坏军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本院不采用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损坏军婚罪的观念。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损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
公民陪审员 陈**
公民陪审员 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