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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可以撤销赠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7:27
【房产赠与吊销】房子赠与后能否吊销“赠与”?
事例:张某系茕居白叟,有住宅一套,膝下无子女。为处理养老送终问题,张某将房子赠与其外甥周某,并办理了公证。周某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子过户到其名下。房子到手后,周某却拒不实行对张某的抚育责任,采取了对张某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鉴于此,张某懊悔不已,要求吊销房子赠与协议,将房子产权回收。
评述:本案中,两边争议焦点是:
(一)张某以为周某房子到手后,拒不实行对其许诺的抚育责任,能够依法吊销房子赠与协议,回收房子。
(二)周某却以为房子赠与协议已通过公证,受法律保护不行吊销,故不交房子。
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要害要搞清楚赠与恣意吊销和赠与法定吊销两个概念。赠与的恣意吊销权是指赠与合同建立后,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而吊销赠与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恣意吊销而规则的。该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赠与的法定吊销权是指只需呈现法律规则的事由,不管赠与合同依据何种方式缔结,也不管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实行,赠与人均可吊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吊销权而规则的。
该条规则:“受赠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
(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育责任而不实行;
(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
本案中,周某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则,但忽视了本条是针对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恣意吊销权而作的规则。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则,不管赠与合同是以何种方式缔结的,只需呈现了该条规则的法定事由,赠与人就能够依法吊销赠与合同。本案中周某不实行对张某的抚育责任,归于《合同法》第192条第2项规则的赠与人吊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而,本案中张某的建议是正确的。周某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吊销为理由不予交房,显然是对法律规则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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