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中途下车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6:38
【案情】
2011年8月29日上午原告唐乙陈代荣(系唐甲之爸爸妈妈)、杨丙、杨丁(系唐甲之子),从广东省中山市乘座被告某运送公司的粤T15149号客车回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当日正午被告祝某驾驭该车行进至广东省连州市境内,半途泊车吃午饭,饭后唐甲没有持续乘坐该车,被告祝某直接开车回道县。当日下午六时许,唐甲从连州市民江路公路局宿舍坠楼身亡。过后,被告祝某支付了四原告200000元。2011年2月18日,被告某运送公司在被告某稳妥公司投保了粤T15149号客车的商业险,每人补偿限额为50万元。稳妥期限为2011年4月4日到2012年4月3日。因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以为被告某运送公司未能将原告方亲属准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道县,致使唐甲半途逝世,是一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一起,被告祝某系该车驾驭员,有严重差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告某稳妥公司承保了该车的稳妥职责,应当在承保规模内承当职责。恳求法院依法判定。
【不合】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其理由是,唐甲逝世是在客车泊车就餐后,他自己没有上车然后发作的,不是在客车内发作的事端,唐甲逝世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没有差错,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稳妥公司法的的诉讼恳求,由被告被告某运送公司承当必定的职责。起理由是,《路途客运承运人职责稳妥》合同条款约好,“旅客因疾病(包含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流行症)、临产、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形成的人身伤亡和产业丢失;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的产业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职责。”该案受害人唐甲是在客车泊车就餐后自己没有上车,在车外发作的逝世事端,而不是在车辆内,稳妥人应承当补偿职责。被告某运送公司将旅客留传在车外,没有履即将旅客送到目的地的职责,有必定的差错,应当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某稳妥公司法应当承当必定的稳妥补偿职责,被告某运送公司也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受害人唐甲自己有差错,应当承当首要的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定见。其理由是:
榜首,首先要界定唐甲在客车泊车就餐的时刻是归于车内仍是车外。该案从表面现象上看,客车现已泊车,旅客现已悉数下车,归于在车外。可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唐甲乘坐被告某运送公司的粤T15149号客车是从广东中山市坐车回到县,当车辆行进至广东省连州市境内时半途泊车吃午饭,为了乘客的身体健康与产业安全,在吃饭的时刻内是要求悉数的司乘人员下车,并封闭车门的。因而,乘客依照车辆管理人员的要求抵达指定的当地,应当视同客运车辆规模的延伸,归于车内。
第二,唐甲没有上车是归于被告某运送公司漏客行为仍是死者唐甲自为行为,即自己不愿意坐车。从本案的客观情况看,死者唐甲下车时,其行李均是放在车上的,阐明死者唐甲是要持续坐车回道县的,应归于被告某运送公司漏客行为。
第三,被告某稳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稳妥职责,被告某运送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职责有多大?从本案的根本现实看出,受害人唐甲是依照车辆管理人员的组织,一切乘客悉数下车,依照车辆管理人员指定的当地吃饭,应当视同客运车辆规模的延伸,应当享用该车辆所固有的稳妥利益。唐甲遵守车辆管理人员的指令,下车就餐,其人身的安全应当视同在车辆内取得稳妥利益。因为被告某运送公司的漏客,致使唐甲不能正常的抵达目的地,而直接的形成了逝世的结果。被告某运送公司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因为唐甲的逝世,不存在成心,且应视同车辆规模内发作的,归于稳妥内。被告某运送公司的车辆在被告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商业险50万元,其所应承当的丢失均在承保职责规模内,应由被告某公司承当。可是,本案中,唐甲的逝世与漏客行为相关不是很大,唐甲对自己的逝世结果负首要职责,稳妥公司负非必须补偿职责。
2011年8月29日上午原告唐乙陈代荣(系唐甲之爸爸妈妈)、杨丙、杨丁(系唐甲之子),从广东省中山市乘座被告某运送公司的粤T15149号客车回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当日正午被告祝某驾驭该车行进至广东省连州市境内,半途泊车吃午饭,饭后唐甲没有持续乘坐该车,被告祝某直接开车回道县。当日下午六时许,唐甲从连州市民江路公路局宿舍坠楼身亡。过后,被告祝某支付了四原告200000元。2011年2月18日,被告某运送公司在被告某稳妥公司投保了粤T15149号客车的商业险,每人补偿限额为50万元。稳妥期限为2011年4月4日到2012年4月3日。因就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以为被告某运送公司未能将原告方亲属准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道县,致使唐甲半途逝世,是一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一起,被告祝某系该车驾驭员,有严重差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告某稳妥公司承保了该车的稳妥职责,应当在承保规模内承当职责。恳求法院依法判定。
【不合】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其理由是,唐甲逝世是在客车泊车就餐后,他自己没有上车然后发作的,不是在客车内发作的事端,唐甲逝世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被告没有差错,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某稳妥公司法的的诉讼恳求,由被告被告某运送公司承当必定的职责。起理由是,《路途客运承运人职责稳妥》合同条款约好,“旅客因疾病(包含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流行症)、临产、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形成的人身伤亡和产业丢失;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的产业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职责。”该案受害人唐甲是在客车泊车就餐后自己没有上车,在车外发作的逝世事端,而不是在车辆内,稳妥人应承当补偿职责。被告某运送公司将旅客留传在车外,没有履即将旅客送到目的地的职责,有必定的差错,应当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某稳妥公司法应当承当必定的稳妥补偿职责,被告某运送公司也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受害人唐甲自己有差错,应当承当首要的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定见。其理由是:
榜首,首先要界定唐甲在客车泊车就餐的时刻是归于车内仍是车外。该案从表面现象上看,客车现已泊车,旅客现已悉数下车,归于在车外。可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唐甲乘坐被告某运送公司的粤T15149号客车是从广东中山市坐车回到县,当车辆行进至广东省连州市境内时半途泊车吃午饭,为了乘客的身体健康与产业安全,在吃饭的时刻内是要求悉数的司乘人员下车,并封闭车门的。因而,乘客依照车辆管理人员的要求抵达指定的当地,应当视同客运车辆规模的延伸,归于车内。
第二,唐甲没有上车是归于被告某运送公司漏客行为仍是死者唐甲自为行为,即自己不愿意坐车。从本案的客观情况看,死者唐甲下车时,其行李均是放在车上的,阐明死者唐甲是要持续坐车回道县的,应归于被告某运送公司漏客行为。
第三,被告某稳妥公司是否应当承当稳妥职责,被告某运送公司是否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职责有多大?从本案的根本现实看出,受害人唐甲是依照车辆管理人员的组织,一切乘客悉数下车,依照车辆管理人员指定的当地吃饭,应当视同客运车辆规模的延伸,应当享用该车辆所固有的稳妥利益。唐甲遵守车辆管理人员的指令,下车就餐,其人身的安全应当视同在车辆内取得稳妥利益。因为被告某运送公司的漏客,致使唐甲不能正常的抵达目的地,而直接的形成了逝世的结果。被告某运送公司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因为唐甲的逝世,不存在成心,且应视同车辆规模内发作的,归于稳妥内。被告某运送公司的车辆在被告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商业险50万元,其所应承当的丢失均在承保职责规模内,应由被告某公司承当。可是,本案中,唐甲的逝世与漏客行为相关不是很大,唐甲对自己的逝世结果负首要职责,稳妥公司负非必须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