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听证程序性质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9:56
【案情】
2009年1月29日,某市房产主管部分给基泰公司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2009年10月12日,市房产主管部分以基泰公司1998-2007年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为由,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作出刊出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决议。基泰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基泰公司存在不妥运营行为并无贰言,争议焦点首要在于房产主管部分被诉刊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性质怎么及是否契合法定程序。
一种定见以为,此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第七十条规则的刊出行政答应的行为,因为法令对刊出行政答应未有规则专门程序,故房产主管部分作出的刊出决议并无程序违法,应驳回基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定见以为,此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八条规则的撤消答应证的行政处分,应依法奉告听证权力,房产主管部分未有奉告听证权力,归于程序违法,应撤消其刊出决议。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正是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行为的性质怎么界定。
关于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行为,基泰公司建议系行政处分,而房产主管部分建议属刊出行政答应。行政处分与刊出行政答应有必定的共性,如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直接对外发作法令作用的单独法令行为,但在适用法令上,有着清晰的差异。行政处分须适用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则,而刊出行政答应则首要由行政答应法来规制。终究,法院通过审理,确定属行政处分,并以违背法定程序为由撤消了刊出行为。
1.是否归于对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责任行为的制裁是差异行政处分和刊出行政答应的底子标准。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现已作出的违背行政责任的行为施以处分,以资制裁。据此,处分目标为相对人违背行政责任之行为及处分的制裁性质为行政处分的底子特性。
行政答应法中的刊出行政答应,是指依据特定现实的呈现,而由答应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回收行政答应证件或许布告行政答应失掉效能。这儿的特定现实,往往是客观现实,而与被答应人行为的违法与否无关,相应地,刊出行政答应也不带有制裁的性质。如行政答应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则的应当刊出景象为答应有效期届满、被答应人的主体资格消除、不可抗力。即便是该条第(四)项“行政答应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许行政答应证件依法被撤消的”,尽管被撤消、被撤消或许涉及到被答应人的违法行为,但刊出所直接依据的仍然是收效的撤消、撤消决议,即行政答应业已失效的客观现实,而并非是直接针对被答应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答应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法令、法规规则的应当刊出行政答应的其他景象”尽管归于兜底条款,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及系统性,也应以为此处刊出的意义与性质仍与前五项保持一致,即不是对被答应人违背责任的制裁行为。只要对刊出答应如此了解,才干使其差异于行政处分,成为有意义的法令概念。也只要如此了解,才干切实落实施政处分法中有关处分程序、保证被处分人陈说申辩权的规则。
2.因企业不良运营行为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的制裁,其性质属行政处分。
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的直接法令法规依据是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该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施年检准则。关于不契合原定资质条件或有不良运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批阅部分,予以降级或许刊出资质证书。案中,基泰公司的不良运营行为,房产主管部分依据上述规则对基泰公司作出刊出其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是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处分,而并非刊出行政答应,应受行政处分法的标准和调整。
3.因企业不良运营行为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应适用行政处分法规则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则了行政机关作出撤消答应证或许执照等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三条规则,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即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的前置性行政答应。因而刊出资质证书,实质上是掠夺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泰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答应证,即撤消答应证。房产主管部分依法应奉告基泰公司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未有奉告,即归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消。
需求阐明的是,即便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刊出资质证书,也有两种不同景象。一是对有不良运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刊出资质证书,也便是本案被诉景象。二是对不契合原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刊出资质证书。前一种景象应定性为行政处分,但后一种景象则应界定为刊出行政行可,两者不该混淆。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在注册资本、从事开发运营年限、既往修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客观方面进行了设定。“不契合原定资质条件”是对特定现实的客观描绘,由此引起的刊出资质证书行为归于刊出行政答应,而不是行政处分。
2009年1月29日,某市房产主管部分给基泰公司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2009年10月12日,市房产主管部分以基泰公司1998-2007年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为由,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作出刊出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决议。基泰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基泰公司存在不妥运营行为并无贰言,争议焦点首要在于房产主管部分被诉刊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性质怎么及是否契合法定程序。
一种定见以为,此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第七十条规则的刊出行政答应的行为,因为法令对刊出行政答应未有规则专门程序,故房产主管部分作出的刊出决议并无程序违法,应驳回基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另一种定见以为,此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八条规则的撤消答应证的行政处分,应依法奉告听证权力,房产主管部分未有奉告听证权力,归于程序违法,应撤消其刊出决议。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正是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行为的性质怎么界定。
关于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行为,基泰公司建议系行政处分,而房产主管部分建议属刊出行政答应。行政处分与刊出行政答应有必定的共性,如都是行政主体所为直接对外发作法令作用的单独法令行为,但在适用法令上,有着清晰的差异。行政处分须适用行政处分法的相关规则,而刊出行政答应则首要由行政答应法来规制。终究,法院通过审理,确定属行政处分,并以违背法定程序为由撤消了刊出行为。
1.是否归于对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责任行为的制裁是差异行政处分和刊出行政答应的底子标准。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现已作出的违背行政责任的行为施以处分,以资制裁。据此,处分目标为相对人违背行政责任之行为及处分的制裁性质为行政处分的底子特性。
行政答应法中的刊出行政答应,是指依据特定现实的呈现,而由答应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回收行政答应证件或许布告行政答应失掉效能。这儿的特定现实,往往是客观现实,而与被答应人行为的违法与否无关,相应地,刊出行政答应也不带有制裁的性质。如行政答应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则的应当刊出景象为答应有效期届满、被答应人的主体资格消除、不可抗力。即便是该条第(四)项“行政答应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许行政答应证件依法被撤消的”,尽管被撤消、被撤消或许涉及到被答应人的违法行为,但刊出所直接依据的仍然是收效的撤消、撤消决议,即行政答应业已失效的客观现实,而并非是直接针对被答应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答应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法令、法规规则的应当刊出行政答应的其他景象”尽管归于兜底条款,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及系统性,也应以为此处刊出的意义与性质仍与前五项保持一致,即不是对被答应人违背责任的制裁行为。只要对刊出答应如此了解,才干使其差异于行政处分,成为有意义的法令概念。也只要如此了解,才干切实落实施政处分法中有关处分程序、保证被处分人陈说申辩权的规则。
2.因企业不良运营行为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的制裁,其性质属行政处分。
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的直接法令法规依据是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该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施年检准则。关于不契合原定资质条件或有不良运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批阅部分,予以降级或许刊出资质证书。案中,基泰公司的不良运营行为,房产主管部分依据上述规则对基泰公司作出刊出其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是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处分,而并非刊出行政答应,应受行政处分法的标准和调整。
3.因企业不良运营行为刊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应适用行政处分法规则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规则了行政机关作出撤消答应证或许执照等行政处分决议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三条规则,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即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的前置性行政答应。因而刊出资质证书,实质上是掠夺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泰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答应证,即撤消答应证。房产主管部分依法应奉告基泰公司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未有奉告,即归于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消。
需求阐明的是,即便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刊出资质证书,也有两种不同景象。一是对有不良运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刊出资质证书,也便是本案被诉景象。二是对不契合原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刊出资质证书。前一种景象应定性为行政处分,但后一种景象则应界定为刊出行政行可,两者不该混淆。原因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在注册资本、从事开发运营年限、既往修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客观方面进行了设定。“不契合原定资质条件”是对特定现实的客观描绘,由此引起的刊出资质证书行为归于刊出行政答应,而不是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