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8:19
地域统辖便是确认不同区域法院统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咱们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和一起统辖。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咱们介绍相关常识。
(一)一般地域统辖
一般地域统辖。是指除法令特别罗列以外,其他一切行政案子的地域统辖准则。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统辖作出了如下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由此可见,一般与特别地域统辖的差异在于:其一,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统辖所针对的行政案子都不归于法令规则的特别性质案子。其二,在法令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统辖要让坐落特别地域统辖。
一般地域统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准则基础上,作出的由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的规则。这样规则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从了便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准则。其二,依据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告诉、调查取证与履行。其三,习惯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性特色。
通过行政复议的案子在统辖上有两种成果:一是假如复议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二是假如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则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统辖,即呈现一起统辖。
(二)特别地域统辖
行政诉讼的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法令针对特别案子所罗列规则的特别统辖。咱们要剖析特别地域统辖的两种方式:
其一,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
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子,这也是特别地域统辖之一种,它排挤适用一般地域统辖的规范,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担任统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行移动或许移动就会丢失其经济价值的产业,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令之所以要规则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能够说是诉讼统辖准则中的一个常规。是胶葛或争议的内容包括了主体所具有的不动产品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的案子:一是因不动产一切权、使用权发作胶葛而申述的行政案子;二是因建筑物的撤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申述的行政案子;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申述讼的行政案子,等等,总归,作为所争议的内容有必要包括不动产的物权。
(三)一起统辖
行政诉讼的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子都有合法的统辖权,一起统辖能够发作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令所规则的统辖规范各异,因此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统辖权;其二,法令规则的统辖规范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要素而导致的一起统辖。呈现一起统辖局势时,各统辖法院在法令上都有对本案的统辖权。虽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统辖权,可是实践只能由一个法院来行使这种统辖权,行使统辖权的法院须归于这些有统辖权法院中的法院。终究确认由哪个法院统辖本案,只能依据原告当事人的毅力而定。假如原告两个以上的有统辖法院一起申述的,则依客观规范确认统辖法院,即由最早收到申述的法院统辖。
(一)一般地域统辖
一般地域统辖。是指除法令特别罗列以外,其他一切行政案子的地域统辖准则。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统辖作出了如下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由此可见,一般与特别地域统辖的差异在于:其一,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统辖所针对的行政案子都不归于法令规则的特别性质案子。其二,在法令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统辖要让坐落特别地域统辖。
一般地域统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准则基础上,作出的由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的规则。这样规则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从了便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准则。其二,依据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告诉、调查取证与履行。其三,习惯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性特色。
通过行政复议的案子在统辖上有两种成果:一是假如复议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二是假如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则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统辖,即呈现一起统辖。
(二)特别地域统辖
行政诉讼的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法令针对特别案子所罗列规则的特别统辖。咱们要剖析特别地域统辖的两种方式:
其一,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统辖。
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子,这也是特别地域统辖之一种,它排挤适用一般地域统辖的规范,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担任统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行移动或许移动就会丢失其经济价值的产业,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令之所以要规则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能够说是诉讼统辖准则中的一个常规。是胶葛或争议的内容包括了主体所具有的不动产品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的案子:一是因不动产一切权、使用权发作胶葛而申述的行政案子;二是因建筑物的撤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申述的行政案子;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申述讼的行政案子,等等,总归,作为所争议的内容有必要包括不动产的物权。
(三)一起统辖
行政诉讼的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子都有合法的统辖权,一起统辖能够发作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令所规则的统辖规范各异,因此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统辖权;其二,法令规则的统辖规范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要素而导致的一起统辖。呈现一起统辖局势时,各统辖法院在法令上都有对本案的统辖权。虽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统辖权,可是实践只能由一个法院来行使这种统辖权,行使统辖权的法院须归于这些有统辖权法院中的法院。终究确认由哪个法院统辖本案,只能依据原告当事人的毅力而定。假如原告两个以上的有统辖法院一起申述的,则依客观规范确认统辖法院,即由最早收到申述的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