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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方式有几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20:37

获得国有土地所有权方法有哪些?
国家并不当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的获得也有赖于必定的法则现实。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法则现实首要有以下几种:
1、继承。新中国建立后,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
2、没收。我国以没收的方法获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公布《中国公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间规则“没收官僚资本归公民的国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公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产业的指示》,规则对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产业予以没收。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团体经济组织违法运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3、国有化。新中国建立后,国家经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则获得了一些原不归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一是1950年6月公布《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湖、沼河、港等,均为国家所有。”二是1982年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规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中本来不归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悉数收归国家所有。
4、征用。指国家为了建造的需求,将团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跟着我国经济的前进和城市化的开展,征用已成为现在和将来国家获得土地所有权的首要方法。国家对团体土地进行征用有必要坚持两项准则:首要,有必要是国家建造确有需求,不能随意滥征土地;其次,有必要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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