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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5:00
客运是交通运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客运有适当一部分都是以合同的方法承包出去的,而这种承包合同也有相关的法令规则,便是在对承运人的法令职责和权力的束缚下,才干保护相关人员的权益和乘客的安全。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力职责。
(一)承运人的权力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则,“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不付出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送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送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一旦承运人依据合同约好的内容,完结运送职责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付出运送费用的,承运人能够留置该承运的货品。留置物归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用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款的完成,留置权的原意是拘留被运送的货品并回绝交还,来催促托运人或收货人赶快清偿运送费用。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包合同的债款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假如货品运送合同两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还有约好的,两边则恪守此约好。留置权的担保规模包含主债款的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当民事职责。留置权人留置产业后,应当告诉对方在两个月内实行相关职责,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实行职责,两边能够洽谈,以留置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则:“收货人不明或许收货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货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则,承运人能够提存货品。”在实行运送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作,形成债款实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形成承运人的产业关系不安稳,法令创设的提存准则的意图正是为了使这一不安稳的产业关系得到安稳,提存的意图是使债款归于消除。提存的方法是承运人向接纳货品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请求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作用是革除承运人因持续占有货品或许带来的危险。提存与清偿发作平等消除债款的效能,债款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品的债款因此而消除。货品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款人承当,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款人担负,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款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力。
(二)承运人的职责
1、承运人的奉告职责。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乘客)及时奉告有关不能正常运送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送应当留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送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气候等原因使运送时刻拖延,或运送合同所约好的车次、航班撤销等影响旅客按约好时刻抵达意图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送应当留意的事项,是指在运送中为确保旅客的人身、产业安全,需求提示旅客留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依照客票载明的时刻和班次运送旅客的职责。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送合同有用建立的书面凭据,客票上所载明的时刻、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然后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两边均应按约好实行。承运人只要按客票载明的时刻、班次运送,才归于全面、适当地实行了合同。关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刻和班次进行运送的,旅客有权要求组织改乘其他班次、改变运送道路以抵达意图地或许退票。
3、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的救助职责。
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极力救助患有急病、临产、遇险的旅客。假如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临产、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当民事职责。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使命。
运送合同收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意图地的职责,即在运送中承运人应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送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过失形成的在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则,阐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当无过错职责。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补偿职责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只限于正常购票搭车的旅客,也适用于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乘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
以上便是对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力和职责的介绍,合同作为一种契约,确保了客运几方的利益达到共同。关于一份合同而言,有权力也有职责,权力用以便当自己,职责用于要求自己,这也是法令所规则的契约精力的表现。假如违反了职责或过火运用权力,将会遭到法令的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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