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退税所坚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9:40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应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完全退税”。
出口退税方针作为各国遍及施行的出口产品零税率方针的表现形式,已为世界各国遍及承受。从严厉含义上说,出口退税并不是一种“优惠方针”,而应称为“出口产品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品在出口时,其全体税负为零。因而,出口货品不只在出口环节不用交税,并且还能够交还曾经交税环节已纳的税款,“出口货品退、免税”便是在此含义上说的。它是国际交易中的一种税收国际惯例。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全面施行对进口产品纳税、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方法。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严重变革,出口退、免税准则也相应进行了变革,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出口货品退(免)税管理方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出口货品退、免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咱们应遵从税收国际惯例,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零税率方针,坚持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