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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6:31
发布部分:财政部发布文号:
一、国有股权处理作业的功能区分依照国家所有、分级处理的准则,当地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财物处理,以下简称“国资”)部分审阅赞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或中心处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单位”)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由财政部审阅赞同。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当地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建议人国有法人股权发作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化(或许或有变化)的有关国有股权处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阅赞同。详细功能区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分国有股权处理功能当地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当地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法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当地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建议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作直接或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住、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化及或有变化。(二)财政部国有股权处理功能中心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当地股东单位触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分审阅后报财政部赞同:建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建议人国有法人股权发作直接或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住、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化及或有变化;国家安排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作业。(三)国有财物占用单位建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触及当地和中心单位一起持股的,按榜首大股东归属确认处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处理程序(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分担任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经当地财政(国资)部分逐级审阅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分赞同。(二)由财政部担任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景象处理:国有股权由当地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分审阅后报财政部赞同。国有股权由中心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由中心单位审阅后报财政部赞同。
三、处理国有股权处理审阅批复事宜需报送的资料(一)建立公司需报送的资料:1、中心单位或当地财政(国资)部分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处理问题的申请陈述;2、中心单位或当地政府有关部分赞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3、建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陈述、财物重组计划、国有股权处理计划;4、各建议人国有财物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建议人前三年财政报表;5、建议人协议、财物重组协议;6、财物评价合规性审阅文件;7、关于财物重组、国有股权处理的法律意见书。8、公司章程。(二)配股时需报送的资料:1、中心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分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陈述;2、上市公司根本概略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抉择;3、公司近期财政陈述(年度陈述或中期陈述)和现在公司前10名股东称号、持股数及其持股份额;4、公司前次征集资金运用审阅陈述和本次征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及政府对有关出资立项的赞同文件;5、以什物财物认购股份的,需供给该财物的概略、财物评价陈述书及合规性审阅文件等;(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资料:1、中心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分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陈述;2、中心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赞同文件;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陈述、转让收入的收取及运用处理的陈述;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政审计陈述和公司前10名股东称号、持股状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作变化状况;6、受让方或划入方根本状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政审计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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