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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5:09
行政诉讼裁决统辖
一、移交统辖
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子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依法将已受理的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法院而确认的统辖。
二、指定统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的方法,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统辖某一案子。其适用于以下两种状况:
(一)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二)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经洽谈未能处理。
三、搬运统辖
统辖权的搬运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议或赞同,将行政案子由下级人民法院搬运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许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统辖权的搬运与上述移交统辖不同,它是把行政案子由有统辖权的法院搬运给无统辖权的法院,并且发作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交统辖是把行政案子由无统辖权的法院移交给有统辖权的法院,并且一般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一般来说,统辖权搬运有以下两种景象:
(1)上级人民法院假如以为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适合由自己统辖,能够决议该案子的统辖权移至本身;下级人民法院假如以为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需求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搬运统辖权,是否搬运,由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2)上级人民法院假如以为由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适合由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能够决议将统辖权搬运至下级人民法院。
四、统辖权贰言
统辖权贰言,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子的法院提出的统辖权方面的贰言。对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条规则。当事人一提出统辖贰言,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在了解本条规则时需求留意的问题是:
1.提出统辖权贰言是当事人的权力。只要原告、被告、第三人能够提出。
2.统辖权贰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贰言书应当阐明理由。
4.统辖权贰言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有权在裁决送达后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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