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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有见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1:15
什么情况下,立遗言要有见证人?
遗言见证人,是指受遗言人约请见证遗言的自然人,或许说是遗言人立遗言的证明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则,代书、录音、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由于这三种方式的遗言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平遗言,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言被假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要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言无效。
其间,受遗言人托付,将遗言人口述的遗言内容记录下来,并确保准确无误的见证人,又称代书人。  
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言的进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言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印,并注下一年、月、日、时及地址。在录音遗言中须批注自己的名字、住址、单位、与遗言人联系等,或在今后的书面证明中证明上述内容。在紧迫情况下的口头遗言中,应做必要的纪录;未及纪录的,以见证人的回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照实转述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而不能因私益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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