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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缪冰与王利技术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4:42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2)郑民三初字第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朱缪冰,女,汉族,1984年7月8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宝安路107弄71号,身份证号码为310109198407081087。托付代理人:杨哲炜,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利,男,回族,1957年9月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5号院57号楼21号,身份证号码为132826570907031。托付代理人:李小玲,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朱章国,郑州市二七区正兴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第三人(反诉被告):朱宗琦,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三村3号402室。托付代理人:杨哲炜,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缪冰诉被告王利技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11月7日受理,于2002年11月11日向王利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告诉书、举证告诉书等诉讼资料,王利于200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朱宗琦为本案当事人的恳求,本院于2002年11月30日告诉朱宗琦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一起告诉了其他各方当事人。王利又于200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对朱缪冰、朱宗琦的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12月12日将反诉资料送达朱缪冰、朱宗琦,经三方当事人洽谈确认2003年1月9日举证期限届满,因本案触及技能秘密,经朱缪冰、朱宗琦的代理人恳求,本院于2002年1月9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朱缪冰、朱宗琦的托付代理人杨哲炜、王利及其托付代理人李小玲、朱章国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朱缪冰、王利的恳求,本院别离于2002年12月5日、2002年1月20日对王利所具有的专利号为ZL00218079.0的专利权、朱缪冰具有的专利号为00217293.3的专利权进行了保全。原告(反诉被告)朱缪冰诉称:2002年7月16日,朱缪冰与王利及朱宗琦三人一起在上海市公证处签定了专利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好,朱缪冰将其具有的“一种覆有金属层的打印纸”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00218079.0)转让给王利,转让费及工艺技能费总计人民币十五万元,由王利分三个阶段付出,该协议第八条约好,“本协议签定后,由两边到国家专利机关处理转让手续”。同日,朱缪冰出具托付书,托付其父朱宗琦处理专利权转让改变手续。上述协议书和托付书均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廖珍于同日处理了公证手续。2002年8月10日,王利在朱缪冰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行到公证处代朱缪冰领取了公证书,并于2002年8月19日,隐瞒了朱缪冰及其托付代理人朱宗琦,凭其私行获得的协议书和公证书独自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处理转让手续。别的,王利至今从未按协议书的约好向朱缪冰付出专利权转让费,而且已私行在王利任职的郑州新天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运用该专利出产“高档仿金银箔喷墨打印纸”并进行出售。王利的行为严峻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好和诚笃信用原则,严峻侵害了朱缪冰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恳求判令:1、免除朱缪冰、王利之间于2002年7月16日签定的专利权转让协议,王利私行转让专利权的行为无效;2、王利向朱缪冰付出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3、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王利承当。庭审中,朱缪冰的特别授权托付代理人对诉状中第二页的“王利私行在郑州新天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运用该专利出产‘高档仿金银箔喷墨打印纸’并进行出售”予以删去。原告朱缪冰为支撑其诉讼恳求供给了以下依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第435236号;2、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告诉书;3、专利收费收据;4、实用新型专利阐明书;5、权利要求书(专利号:00218079.0);6、朱缪冰、王利及朱宗琦一起签署的协议;7、公证恳求表;8、(2002)沪证经字第2261号公证书;9、朱缪冰出具的托付书;10、(2002)沪证经字第2262号公证书;11、送达回证;12、状况阐明;13、手续合格告诉书;14、著录项目改变申报书;15、王利手刺;16、郑州新天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告;17、说话笔录;18、状况阐明;19、2002年第五期人像拍摄刊登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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