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呋喃丹”注册商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8:471996年1月26日,美国FMC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指控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冒充“呋喃丹”商标的农药,侵略美国FMC公司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呋喃丹”商标专用权。
这是一同经销企业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事例。这类案子处理的难点在于怎么确认经销者的侵权行为。就本案而言,处理时首要触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差错准则是判别经销者是否侵权的重要准则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维护规模,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色,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也有着本身的特色。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存在片面上的差错(成心或差错)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没有片面差错,只需有危害现实,就应承当侵权职责。这首要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为专用权,当然是注册人专用,任何人擅安闲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在流通领域中,因为经销者不是产品商标的直接运用人,对产品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可以猜测,为了维护合理经营者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了经销者要有片面成心或许差错,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判别经销者的经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民法》中的差错准则。
二、经销者明知或许应知的确认
在实践中,经销者明知或许应知的判别存在着必定困难,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件的方式,确认了“明知”、“应知”的确认规范和准则,大大便当了当地工商局的操作。
在确认经销者明知或许应知时,应留意区别两者的不同,明知是一种成心的差错,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权利人的危害而有意为之的行为,这种行为比较简单确认。在本案中,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遭到“呋喃丹”商标注册人的正告后仍很多出售侵权产品,归于一种明知而为之的行为。应知是一种差错的差错,是指经销者应该留意到自己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留意,导致侵权行为的发作。那么,怎样判别经销者在片面上存在差错呢?首要是依据经销者是否尽了留意责任,就本案而言,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一个专业性公司,对其经销的产品、供货商等应该有所了解,并且,“呋喃丹”商标具有必定的知名度,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又作了较为广泛的宣扬,上海农业公司只需稍加留意就可知道自己出售的是侵权产品,但上海市农业公司或许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可以认识到结果而未改正,可以挑选别的的不发作危害的行为而未挑选,因而,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推定其存在片面上的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