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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户名可以随意变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4:20

公房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改变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赞同。可见,在未发作承租人逝世、迁离、改变租借联系等法定承租户名改变的状况下,经同住人洽谈,也能够改变承租户名,但新的承租人应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之一。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的,可申请将承租户名改变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之一,出租人应予赞同。洽谈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中,按下列次序书面确认一个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爱人;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宅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
4、其他人(按他处住宅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
租借户名改变后,原承租人的一起寓居人仍享有寓居权。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久居,要求持续实行租借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赞同。承租人全家出国(境)久居的,应当一起按规则调整租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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