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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是否承担噪声污染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8:31
裁判要旨
在噪声污染职责胶葛中,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越国家规则规范,建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采纳有用维护办法,归于以不作为的方法侵权;形成别人身体健康受损的,与施工单位构成一同侵权,应承当连带职责。
案情
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轩公司)于2013年年末开端施行其在石柱县城开发的“渝东·中心大街”项目,吴某家住该项目邻近。2013年11月1日,正轩公司将项目的平基土石方及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佳宇公司施工。2014年年头,佳宇公司出场施工,至同年9月完毕,施工期间有夜间施工和发作工程噪声的状况。2013年12月28日,正轩公司将项目主体工程发包给朝晖公司,佳宇公司基建工程完毕后,朝晖公司一向施工至今。正轩公司在与佳宇公司、朝晖公司的合同中,有抽象的“依法”“文明”施工的约好,但对施工过程中环境维护的办法没有清晰约好。2014年11月12日,石柱县环境监测站对本案所涉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进行监测,成果为57.4dB,超越55dB的排放规范,2015年4月19日,石柱县环境监测站对本案所涉工地昼间施工噪声进行监测,成果为72dB,超越60dB的排放规范。朝晖公司在2014年10月22日获得在同月22日至24日夜间施工的答应证,其他时刻是否获得夜间施工的答应无证据证明。
在佳宇公司、朝晖公司施工过程中,吴某呈现郁闷心情发作的状况,并引起血管神经性头痛、心境障碍(郁闷发作)、缓慢胃炎等疾病入院医治,共花医疗费7963.86元。对吴某开销的医疗费用,正轩公司、佳宇公司、朝晖公司均未恳求判定。期间,2014年8月14日,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维护局掌管调停,正轩公司与吴某到达《信访事项调停协议书》,由正轩公司每月付出吴某1000元租房费供其自行租房,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正轩公司担任开发的“渝东·中心大街”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开挖完毕。正轩公司付租金至2014年10月14日止。2015年6月18日后,吴某自己在外租房寓居。2015年6月28日,吴某与赵昌慧签定《租房合同书》,清晰租房费一年一付,每月1100元,一年13200元。同日,吴某向赵昌慧交纳租金13200元。
2015年3月12日,吴某遂以正轩公司开发的“渝东·中心大街”项目工地发作噪音致使其身体健康遭受严峻损伤为由提起诉讼,恳求正轩公司付出医药费用4万元,并中止危害,扫除阻碍。审理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佳宇公司、朝晖公司为被告参与诉讼。后吴某改变诉讼恳求,要求正轩公司、佳宇公司、朝晖公司补偿医药费47102.16元、房租费13200元,并中止危害,扫除阻碍。本案审理中,正轩公司恳求对吴某心境障碍与工地噪声是否存在因果联络进行司法判定。后经黔江区法院托付重庆市精力卫生中心对此进行了判定,该中心出具了《重庆市精力卫生中心精力医学判定定见书》,清晰吴某的心境障碍与环境噪声之间无因果联络,但一同清晰,因吴某患有心脏病史,易呈现郁闷心情,对环境噪声较常人灵敏,或许加剧郁闷心情或许使郁闷心情发作。
裁判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29日判定:一、正轩公司补偿吴某丢失7347.64元。二、佳宇公司补偿吴某丢失2578.69元。三、朝晖公司补偿吴某丢失8442.77元。四、正轩公司、朝晖公司采纳噪声防治办法,使“渝东·中心大街”项目的施工工地噪声排放到达国家规范;朝晖公司在未获得夜间施工答应的状况下,制止在该工地夜间施工。
一审宣判后,正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渝04民终587号民事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正轩公司作为没有直接排放噪声的建造单位,是否应当承当噪声污染职责的问题。
1.噪声污染职责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侵权职责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形成危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之规则,噪声污染危害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有排放噪声超出法定规范形成污染的行为;二是有危害结果;三是噪声污染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首要作为施工单位的佳宇公司、朝晖公司在其各自施工期间均存在排放噪声超支的行为,朝晖公司还存在未经答应夜间施工的行为;其次,在二者施工期间,吴某郁闷心情发作,屡次住院医治,存在身体健康受损的现实,且为了防止身体持续遭受噪音的危害外出租房,存在费用丢失;最终,依据重庆市精力卫生中心出具的《重庆市精力卫生中心精力医学判定定见书》,尽管其定论清晰吴某的心境障碍与环境噪声之间无因果联络,可是,该中心清晰了因吴某患有心脏病史,易呈现郁闷心情,对环境噪声较常人灵敏,或许加剧郁闷心情或许使郁闷心情发作的定见。基于此,噪音污染的侵权行为与吴某因郁闷心情加剧承受住院医治及为防止危害加剧而搬离居处在外寓居发作的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此,佳宇公司、朝晖公司对此应承当噪声污染职责。
2.建造单位及其防护噪声污染法定之责
建造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是工程建造项目建造过程中的总担任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则:“建造项目或许发作环境噪声污染的,建造单位有必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则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办法,并依照国家规则的程序报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由此,建造单位负有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维护办法的法律职责。假如建造项目或许发作噪音的,建造单位有必要严厉依照前述规则执行各项职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采纳噪声防护办法,维护居民的生活环境。不管建造单位是否将建造项目的施工对外发包,均不能革除其项目施行中环境维护的职责,如建造单位在项目施行中未尽其责,则构成对法定职责的违背,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3.建造单位的不作为导致噪声污染危害发作与施工单位构成一同侵权
建造单位明知施工单位不采纳维护办法即进行施工或许会发作噪声污染危害的结果而轻信可以防止而致危害发作,构成噪声污染一同侵权,应当承当连带职责。侵权职责法第八条“二人以上一同施行侵权行为,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职责”之规则清晰了一同侵权的构成。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排放噪声超支,建造单位以不作为的方法,一同导致噪声污染危害发作,可认定为构成一同侵权,建造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同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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