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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3:33

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0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房产典当挂号办理,保证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特区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特区范围内依法能够典当的土地房产进行典当挂号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典当人,是指将其合法的土地房产,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提供给典当权人,作为自己或第三人实行债款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房地产典当有必要遵从自愿、互利、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 市疆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土地房产典当的挂号机关,依法检查典当的土地房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依法约束典当期限内土地房产权属的搬运。
第六条 下列土地房地产能够典当:
(一)以出让方法获得运用姑且付清地价款的国有土地;
(二)以划拨方法获得运用姑且经疆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处分时应补交地价款数额的国有土地;
(三)已获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子及其占用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能够典当的承揽的团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五)已挂号的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团体土地。
(六)经土地房产买卖办理机构买卖承认的预购房地产。
以本条第(四)、(五)项规则的团体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土地团体所有的土地用处。
以本条第(六)项规则的房地产典当的,只限于购房人为获得该预购房地产的购房资金而向银行请求的典当借款。
第七条 下列土地房产不得设事实上典当权:
(一)权属来历不合法、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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